私有构造函数

 

class A {
  public:
  static A a;
  private:
  A();
};

//.cpp
A  A::a;

A::()
{
...
}

构造函数都私有了,为什么还能声明类对象a?

    还有一直没明白,构造函数私有有啥用?仅仅为了防止建立类的实例?纯虚函数也可以啊。

 

 

 

 

 

 

发信人: goer (微笑的夏诺雅), 信区: CPlusPlus
标  题: Re: 私有构造函数
发信站: 水木社区 (Tue Aug 11 11:04:01 2009), 站内

1.自己的成员当然可以访问自己的private成员
2.如果是纯虚函数的话就无法定义static A a;了,而且private ctor的类不能做基类。

 

 

 

 

搞清楚如下几点你就明白:
1.static A a;看样子是放在A里面,其实除了作用域不同,它和放在A外面没啥区别,
也就是说它基本和A实例没啥关系,所以这和你理解构造函数的私有或者纯虚函数没关
系。

2.构造函数都私有了,为什么还能声明类对象a?
~~~~~~~~~~~~~~构造函数私有是阻止其他用户创建它的实例,这并不是表示就不能通过
其他方式创建它的实例,比如你可以自己定义一个静态方法返回一个实例,这就是著名
的单例,当然你也可以通过friend关键字来创建它的实例。

3.纯虚函数是表示任何方式都不能创建它的实例,自己都不行。所以类中有个纯虚的函
数,你那个static A a也搞不成。 

 

 

 

 

 

第2点:
我觉得把private/protected/public看成是“访问控制符”更好。它们存在的意义只是对类的成员(函数)的作适当的(由外部对其的)访问限制,至于是否能实例化该对象,是没有关系的。比如:
class A{
  A(){}

public:
  static A si_a;
};

A a; // 这是由于在类A的外部去尝试调用私有(构造)函数,所以出错。而不是因为该类不能实例化--si_a就可以实例了。

至于想定义一个类不能实例化,纯虚函数是正确的做法。参考标准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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