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是由电子签名来证明的!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是由法律规定技术要求来实现的!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真实身份: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电子签名是你参与才能制成的签名数据,代表你身份,必须你亲手完成)
2、真实意愿: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电子签名能表达你对文件内容的同意行为)
3、合同未改: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合同的内容,一经签订后无法被修改,或者修改的部分能够被发现)
4、签名未改: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你的电子签名数据不能被修改,包括附带的时间、地址等数据)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