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程序或者手机APP、小程序等,都可以是电子签名的软件载体,也可以接入到业务系统中,电子签名实际上是一个功能性软件代码!当然不能保障电子签名基础功能的,不能成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基本上就没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如何选择一款更好的电子签名软件?
早期的电子签名技术没有得到突破,为了应付市场上电子签名的需求,所以国家规定在技术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来对身份进行认证。这明显是一种无奈之举!
原笔迹电子签名技术
改变现在市场CA数字证书的模式,从所有的电子签名均由CA认证下完成,变成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生物特征识别方式。
采用原笔迹专利技术,记录笔画、笔序、笔压等个人生物特征签名信息,电子签名数据能与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确保签署人真实身份。
采用IBC基于标识密码体系,在进行电子签名时,需要签名人输入个人标识信息进行签名确认,签署过程是电子签名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确保签署人真实意愿。
采用国密加密算法、点对点加密传输、区块链等技术,防止签名数据和签署电文被篡改,同时利用签名识别、笔迹还原、笔迹溯源、档案验真等技术,确保任何改动都可被呈现,保障签名、电文保真。
安全性更高
原笔迹电子签名技术是一种事前安全识别技术,如果不是本人进行签字,电子合同无法进行签订生效,而且有效拒绝冒签、盗签的情况。
而CA之类的第三方认证电子签名,是以第三方识别身份下发证书,对证书的使用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导致非主动意愿下的电子合同被签订,事后纠纷率偏高。
其辅助结合的人脸等生物特征识别,是一种静态的识别技术,能够表达“签到”的行为而无法表达“确认”的行为。无法有效表达签名只由本人控制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