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大家合伙就是为了赚钱,动不动就提退出机制,不是明摆着不想干长久么?
这其实就好比,两个人结婚了,是等离婚的时候再订立离婚的法律条款吗?当然不是。
签订退出机制条款,正是为了不散伙的初衷。而如果股权之间的协议不完善,后期会有很多的隐患。
有的创始人,不屑一顾的说,你这样说不是在咒我吗?合伙人想退出,到时候我直接回购不就完了吗,考虑那么多干什么?
但是,万一公司遇到危机,合伙人要退出,虽然回购说起来很简单,但是,真到了那个时候,公司90%的可能是陷入了流动资金的断裂,创始人怎么还有钱回购,这不就等于变成了一句无法实现的空话吗?而且创始人会因此背负很多的债务。
这就是为什么要制定退出机制的原因,不能随便的退股,这样大家才有决心把项目做好,就算退出可能也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这些退出条款通常不是设置在《公司章程》中,为什么,因为很多地方都只能使用官方提供的模板,可以修改约定的地方很少,所以,变通的方法就是股东之间签署《股东合作协议》,并搭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这样合伙人才有必须要做成功的决心,这样才有可能成功!
为什么合伙公司,一定要重视退出机制呢?
最新推荐文章于 2025-04-10 02:52:32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