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认定法律责任变化!

为了体现合理行政的过罚相当原则,新办法关于取消高新认定的违法情形比旧办法增加了弹性,同时也通过规定追缴税收优惠的方式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违法成本。
  一、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列举情形变化。
  1.旧办法中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形包括四种情形: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2.新办法中对取消认定情形做了如下修改:
  (1)将发生偷、骗税行为从取消认定情形中删除,这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偷、骗税行为的涉税风险不会对企业的高新技术资格造成影响;
  (2)将“提供虚假信息”和“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改为“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这一改变体现了过罚相当的行政原则,并去掉“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中的“等”字,以防监管部门任意扩大解释。至于何种程度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尚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3)为对应新办法中修改和增加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期报告情况的义务,新办法增加一条取消认定情形,即“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3.明确税务机关有权追缴自企业发生违法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这意味着一旦企业因违规而被取消高新技术资格,取消优惠税率的处理将向前追溯至行为发生时所属年度并承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考虑到税款滞纳金率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企业将承担远高于原办法规范下的税收成本。
  4.取消旧办法“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的限制。按照旧办法,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至少5年内企业不能再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新办法除了在申请条件中规定“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外取消了其他限制,因此企业需要注意:即使企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也可以立即重新申请以减轻损失。
  以上就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最新变化的解析。新办法在“附则”中规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于工作指引将如何解释新办法中不明确的内容和如何细化认定和监管程序,我们将继续关注。

  • 0
    点赞
  • 0
    收藏
    觉得还不错? 一键收藏
  • 0
    评论
评论
添加红包

请填写红包祝福语或标题

红包个数最小为10个

红包金额最低5元

当前余额3.43前往充值 >
需支付:10.00
成就一亿技术人!
领取后你会自动成为博主和红包主的粉丝 规则
hope_wisdom
发出的红包
实付
使用余额支付
点击重新获取
扫码支付
钱包余额 0

抵扣说明:

1.余额是钱包充值的虚拟货币,按照1:1的比例进行支付金额的抵扣。
2.余额无法直接购买下载,可以购买VIP、付费专栏及课程。

余额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