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数字艺术品侵权:以范曾画作《贾岛诗意》案为例

 

近年来,NFT(非同质化代币)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资产形式,迅速在艺术、收藏等领域崭露头角。然而,随着NFT市场的蓬勃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其中,NFT数字艺术品的侵权问题尤为突出。2024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范曾画作《贾岛诗意》NFT案,为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案件回顾

 

范曾是我国知名画家、艺术家,其于1979年创作的人物水墨画《贾岛诗意》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然而,范曾发现,某公司在未获得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贾岛诗意》制成NFT数字藏品,并在其开发、运营的App上发行出售。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宣传该数字藏品,发行数量为10000份,销售单价为39.9元,至诉讼时已售罄。

 

范曾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该公司及其唯一股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5835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未经许可将《贾岛诗意》制成NFT数字藏品并销售的行为,侵犯了范曾对画作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该公司及其股东王某连带赔偿范曾经济损失330731.1元及合理开支20000元。某公司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正确,赔偿金额的确定也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1. 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公众号刊登文章,将画作《贾岛诗意》作为文章配图,并在App上展示画作,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欣赏作品。这些行为均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虽然NFT数字藏品的购买者信息并未被写入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中,但该行为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2. 是否构成复制权侵权

 

某公司将画作《贾岛诗意》上传到服务器的行为,属于复制行为,但法院认为该复制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必要步骤,因此不再单独评价复制权侵权。

 

3. 是否构成发行权侵权

 

法院认定,NFT数字藏品的销售过程并未涉及有形载体的交付,因此不符合发行权的侵权要件,不构成发行权侵权。

 

案件意义

 

范曾画作《贾岛诗意》NFT案的判决,明确了NFT铸造行为属于复制权范畴,并且未经许可的展示和销售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这一判决对于规范NFT数字藏品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提醒市场主体在进行NFT铸造和交易时,必须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否则可能面临侵权责任。

 

律师建议

 

1. 创作者和权利人

 

艺术创作者应增强版权意识,及时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 NFT平台和铸造者

 

NFT平台应加强对上架作品的审核,确保作品的铸造和交易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铸造者在制作NFT数字藏品时,应与著作权人签订明确的授权协议,避免侵权风险。

 

3. 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NFT市场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和交易规则。

 

范曾画作《贾岛诗意》NFT案的判决,为NFT数字艺术品的法律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参考。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NFT市场的法律规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以保障创作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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