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DULE_LICENSE

1.GPL是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PL的出发点是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但不允许修改后和衍生的代码做为闭源的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GPL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只要在一个软件中使用(”使用”指类库引用,修改后的代码或者衍生代码)GPL协议的产品,则该软件产品必须也采用GPL协议,既必须也是开源和免费。这就是所谓的”传染性”。GPL协议的产品作为一个单独的产品使用没有任何问题,还可以享受免费的优势。

2.GPL v2的相关规定:只要这种修改文本在整体上或者其某个部分来源于遵循GPL的程序,该修改文本的整体就必须按照GPL流通,不仅该修改文本的源码必须向社会公开,而且对于这种修改文本的流通不准许附加修改者自己作出的限制。而在GPL v3的修订草案中,不仅要求用户公布修改的源代码,还要求公布相关硬件,恰恰是这一条,由于触及和其他相关数字版权管理(DRM)及其产品的关系,并且也由于有和开源精神相违的地方,所以备受争议。

从表面上看,GPL v2到GPL v3的升级之困只不过是对协议修订过程中某一条款的分歧,而更为严重的是在两种协议都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具体的开源软件或者开源产品的所有者有权选择是遵循GPL v2协议还是恪守GPL v3协议,因此冲突也就来了,这种冲突正如中科红旗的CTO郑忠源描述的那样:“世界有如此多软件都在GPL v2的约束之下,而自由软件是集合全世界程序员劳动,即使是贡献一行代码,如果该程序员只同意这一代码只遵循GPL v2之下,就不能随便去修改协议。如果计划将软件转移到GPL v3之下,理论上讲,必须征得所有代码人的同意。但是目前还很难确定有多少开发人员愿意转移到新版本之下,如果有的人愿意转,有的人不愿意转,这其中就有很多的麻烦;而如果多数人都不愿意改变,那这一事情也许就无声无息……”

通过业内人士的精辟描述,相信大家一定对开源行业和开源软件产品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吧,就那熟悉的LINUX系统来说,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大家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和目的进行任意的改写重组,但是在诸多的独立程序面前,别人是只能共享使用,而无权修改的,当然获得授权就另当别论了。而就GPL v2到GPL v3的协议升级来说,这种协议的选择上的分歧实际上也是开源行业里一种观念认知上的相左,到底谁的选择是正确的?绝对不是一两句话能说得清的,尤其是在各种利益交织之下。

3 “GPL and additional rights”(GPL及附加权利)

4 “Dual BSD/GPL”(BSD/GPL双重许可证)

BSD开源协议(original BSD licenseFreeBSD licenseOriginal BSD license

BSD开源协议是一个给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协议。基本上使用者可以”为所欲为”,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码,也可以将修改后的代码作为开源或者专有软件再发布。

但”为所欲为”的前提当你发布使用了BSD协议的代码,或则以BSD协议代码为基础做二次开发自己的产品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 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源代码,则在源代码中必须带有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
  2. 如果再发布的只是二进制类库/软件,则需要在类库/软件的文档和版权声明中包含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
  3. 不可以用开源代码的作者/机构名字和原来产品的名字做市场推广。

BSD 代码鼓励代码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码作者的著作权。BSD由于允许使用者修改和重新发布代码,也允许使用或在BSD代码上开发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因此是对商业集成很友好的协议。而很多的公司企业在选用开源产品的时候都首选BSD协议,因为可以完全控制这些第三方的代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开发。

5 “Dual MPL/GPL”(MPL/GPL双重许可证)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简写,是1998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组为其开源软件项目设计的 软件许可证。MPL许可证出现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认为GPL许可证没有很好地平衡开发者对 源代码的需求和他们利用源代码获得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许可证和 BSD许可证相比,MPL在许多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方面与它们相同(因为都是符合OSIA认定的开源软件许可证)。但是,相比而言MPL还有以下几个显著的不同之处: 
  ◆ MPL虽然要求对于经MPL许可证发布的 源代码的修改也要以MPL许可证的方式再许可出来,以保证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条款下共享源代码。但是,在MPL许可证中对“发布”的定义是“以 源代码方式发布的文件”,这就意味着MPL允许一个企业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码库上加一个接口,除了接口程序的源代码以MPL许可证的形式对外许可外,源代码库中的源代码就可以不用MPL许可证的方式强制对外许可。这些,就为借鉴别人的 源代码用做自己商业 软件开发的行为留了一个豁口。 
  ◆ MPL许可证第三条第7款中允许被许可人将经过MPL许可证获得的 源代码同自己其他类型的代码混合得到自己的软件程序。 
  ◆ 对 软件专利的态度,MPL许可证不像GPL许可证那样明确表示反对软件专利,但是却明确要求 源代码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经受专利保护的源代码(除非他本人是专利权人,并书面向公众免费许可这些源代码),也不能在将这些源代码以 开放源代码许可证形式许可后再去申请与这些源代码有关的专利
6 “Proprietary”(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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