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中可以转让的部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中可以转让的权利有: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转让方式
1、有偿与无偿: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前者通过买卖或者互易等方式,后者通过赠与或者遗赠等方式。
2、分别转让与分地域转让: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并不是必须全部转让给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人可以对转让的权利内容进行多种选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出版权、翻译权分别转让给出版社、翻译公司;除此之外,著作权人还可以把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转让给不同的改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