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依据尼斯分类进行申报。
其次,申请人在申报《区分表》上没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时,应根据类别标题、【注释】,比照标准名称申报类别。
第三,根据类别标题、【注释】,比照标准名称仍无法分类的,按照分类原则申报。
(一)商品分类原则
1.商品为制成品,原则上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2.商品为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3.商品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5.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二)服务分类原则
1.比照《区分表》所列标准名称,依据服务所属的行业,并结合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出租服务、咨询服务、特许经营服务可依据以下原则分类。
(1)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2)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网络)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3)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