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通俗点讲:企业有了利润(利润=收入-支出)就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属于支出,如果支出放大,则利润减小,这样企业交税就少了。加计扣除就是专门放大企业的研发支出的。

举例:某制造业企业税前利润是1000万,研发费用是500万。

本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虚增100%后需缴税:(1000-500*100%)*25%=125万

通过加计扣除,该制造业企业可少缴纳125万元的税钱。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清单:

1、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有则提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有则提供);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⑧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①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④“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⑤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⑥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注:企业预缴申报享受优惠时,应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2018年第23号公告,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资料来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年度申报汇算清缴(每年的5月31前)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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