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还是技术秘密保护?

众所周知,专利制度的核心是“公开换保护”,在法律层面要求专利权人通过对技术信息的公开,来换取回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应技术的专有使用权。

如果权利人不想付出对技术信息公开的代价,则不能获得专利权,但可以选择技术秘密的形式来保护。

同时,在专利文档公开之前,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信息也属于技术秘密的一部分,也可以用技术秘密来保护。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技术秘密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保护形式,下面就简单介绍下专利和技术秘密在保护技术上的优劣势及保护策略。

一、关于技术秘密

我国《民法典》第123条中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而在执行层面,行政法规中具体指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也就是本文中讨论的技术秘密,通常是指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

例如某种市售的中成药,仅注明主要成分,其具体配方及其制作过程未在药品上写明。

某特种钢材虽然已经售卖给汽车制造厂商,但其组分和冶炼过程未公开,也无法通过反向工程获得。

另外最广为人知的例子是可口可乐的配方,也是无法获得的。

以上这些都未公开且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都属于技术秘密。

二、技术秘密的特征

从技术秘密的概念可以确定,技术秘密具有四个特性,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首先,秘密性是指,技术秘密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也即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其次,价值性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效益或者竞争优势。

再次,实用性含义是指,技术秘密直接产生于工业实体或研究单位的生产、研发活动中。

最后,保密性是指,技术秘密所有人为防止信息泄露而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的保护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保密性是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点之一。

法院会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认定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体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记录载体加密、在载体上标有保密标识、签订保密协议等。

三、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异同

技术秘密与专利相比存在众多差异,有具有优势的特性,也有具有劣势的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秘密和专利最大的不同点是秘密性。

技术秘密的重点是“秘密”,即公众并不知悉具体的内容。

而专利的主要特征是“公开换保护”,公开意味着公众能够获得其具体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式。

2. 另一个主要不同点是没有期限。

技术秘密没有特定的期限,只要不为公众所知,就可以一直获得保护。

而专利的保护期限是法定的确定期限,例如多数国家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都是二十年。

3. 在成本费用方面更为便宜。

一般而言,技术秘密保护的成本比较低,只要商业主体自行保密即可。

专利需要缴纳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这些花费通常要大于技术秘密的保密花费。

4. 在保护上没有地域性。

技术秘密没有地域性,只要满足技术秘密的基本要求,在各国都可以主张权利。

而专利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相对独立,在某一国家获得专利权,并不能到其他国家主张权利。

5. 在保护力度方面有些不足。

技术秘密为权利人自行保密的信息,并未对公众开放,同时也缺少官方的审查和认证,所有权属及保护范围比较模糊,维权时会出现较多的争议点。

而专利的保护力度要强于技术秘密的保护,特别是发明专利,在流程中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会出具官方的授权文书及公告文本,所有权属及保护范围比较清晰,维权过程中争议相对较少。

6. 不具有排他性。

技术秘密不是垄断权,没有排他性,不能对抗他人自行研发成果。

而专利具有排他性,在一定期限内国家行政机构赋予专利权人垄断权,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不得生产、销售及允诺销售相关产品。

四、专利保护还是技术秘密保护?

专利和技术秘密作为两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各有各的保护侧重点,权利人可以充分考虑自身的需求和目的,结合两者之间的特征和效力来制定保护策略。

在制定策略时,待保护的技术种类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假如技术的内容不容易被逆向工程且比较容易保密,则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无疑可以获得更长的保护期限和更大的收益。

但当前技术发展迅速,竞争对手逆向能力不断增强,保密的难度逐渐增加,被逆向的可能性不断提升,则选择专利保护的可靠性要高一些。

在法律层面,假如采取技术秘密保护技术,当技术泄露或者被竞争对手突破技术后,而且竞争对手还申请了专利,原有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反而可能成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被告,这种情况明显就得不偿失了。

因此一定要紧跟该领域的研发趋势,关注竞争对手研发进度,必要时聘请专业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分析竞争对手的专利进度。

若发现竞争对手将要有技术突破时,尽快将自己的技术秘密转化为专利,这样既可以继续拥有该技术的专用权,同时又可以阻碍竞争对手的研发进程,充分利用好技术秘密和专利两种制度,做到最优的保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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