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瞪羚企业的扶持政策

山东瞪羚企业的扶持政策

支持山东瞪羚企业的政策

山东省扶持政策:

2017年9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大意见》(鲁法〔2017〕21)规定:对新选择的认定“瞪羚”对于企业,省级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确定的国家“独角兽”省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

目前:“山东省瞪羚企业”地级市补贴政策称号。

新认定的济南市“山东省瞪羚企业”企业奖励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认定的泰安市“山东省瞪羚企业”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新认定的德州市“山东省瞪羚企业”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实际贷款总额的50%给予贴息支持,瞪羚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

新认定的临沂市“山东省瞪羚企业”各级企业和财政通过“云服务券”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以奖代补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云服务券”上浮50%的财政补贴标准;

新认定的聊城“山东省瞪羚企业”对于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隐形冠军”“独角兽”“瞪羚”和“创新优秀”企业、市财政按省级奖励资金的30%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济宁市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对于新选择的企业,“瞪羚”省级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的企业,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新认定的泰安市“山东省瞪羚企业”对新选定的瞪羚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新认定的枣庄市“山东省瞪羚企业”市财政对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滨州市“隐形冠军”和“瞪羚”企业培育数据库,制定推广工作计划,确定省级“瞪羚”企业在省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给予不低于省级奖励30%的一次性奖励。

新认定的威海市“山东省瞪羚企业”奖励5万元的企业;

烟台市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企业,给予50万奖励和支持;

淄博市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奖励;

潍坊市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奖励50万元的企业;

新认定的东营市“山东省瞪羚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同级财政可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新认定的日照市“山东省瞪羚标杆企业”奖励50万的企业;

菏泽市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奖励100万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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