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
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
第二条
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
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
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矿技术矿长同意。
第三条
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
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
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
第四条
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
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
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
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
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矿长批准。
第五条
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
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
请表,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第六条
安全科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
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
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
第七条
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 48小时通电
运行,调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
第八条
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 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
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第九条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
理时,应在 24小时内井下装置。如 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
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第十条
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
掉装置不用,
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
矿长审批。
第十一条
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
(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
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 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
自停用装置。
第十二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
修、清理、调试和校正。
第十三条
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
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