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不说谎(EOS用户不得因为利益故意伪造或进行误导性陈述,这种行为将是违宪的并且将是可控告的)
第二条–产权(EOS将是一个有产权定义的区块链或社区,在链上或仲裁程序的范围内简历个人不可侵犯的财产权)
第三条–仲裁(EOS将提供一个“治理区块链”,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纠纷)
第四条–选民独立(令牌持有者可以选择块生产者,选民选举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因为某些利益而选择不恰当的块生产者)
第五条–无业主或受托人(EOS不属于任何人或任何组织,EOS只忠于EOS宪法)
第六条–10%所以权上限(因为EOS不属于任何人或组织,也为了不被大户控制,任何成员或受益人权益均不得超过已发行代币的10%)
第七条–处罚协议(会员应该同意对于违反宪法的处罚)
第八条–区块生产协议(将会被设计为一个要么同意它要么离开它的协议,记录着会员希望生产者做的事情和不应该做的事情,未同意该协议前不得作为生产者)
第九条–设立仲裁论坛(仲裁员需要在非常严格的约束力下行使权力,并且描述了一个仲裁法庭的组成和被授权审理案件的过程)
第十条–仲裁员标准(成为仲裁员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开发人员和智能合同许可(提供智能合约的成员都是开发人员,应通过许可证来提供他们的合约,并且给合约指定一个仲裁法庭)
第十二条–多种语言合同(如有纠纷,多语言合约应指明主导语言,如果作者没有指定,则由处理纠纷的仲裁员选择)
第十三条–负责非会员访问的开发者(由于开发者可以通过他的应用程序向非成员提供服务和链上互动,因此开发者应担全责保证非成员的互动是符合宪法的)
第十四条–没有正面的权利(宪法指出不会为任何成员或成员之间创建积极权利)
第十五条–默认仲裁论坛命名(为没有明确指定仲裁法庭来处理纠纷的合约指定默认仲裁法庭)
原文出自我的个人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