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高院:用户的网上匿名权受宪法保护

以色列最高法院最近做出了一项裁决,裁决的内容是除非“原告起诉匿名批评者的缘由确实,同时被告匿名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有关方面不得求 取互联网上匿名用户的真实身份。这则判决意味着以色列检方将无法随意要求有关方面提供网络匿名造谣者的真实身份。

 

 
 
2009年8月份,一个名为“纽约贱货”的博客上,有一位匿名博主将加拿大籍模特儿Liskula Cohen骂成是“纽约最大的贱货”,说她是“大骗子,神经病,40多岁了还整天泡吧的臭婊子”,Liskula Cohen为此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法院命令谷歌提供这名匿名博主的真实身份,结果发现此人的真实身份是29岁的时装表演学生 Rosemary Port。尽管法院只判她停止在博客上攻击Liskula Cohen。但不依不饶的Rosemary Port则向谷歌发起了反诉,指谷歌没有保护她的隐私,并要求谷歌赔偿1500万美元。

不过这次在以色列发生的网上匿名案件则情况有所不同,在这起案件中,一位名叫Rami Mor的康复医生控告以色列一家宽带运营商,指对方不愿意向他提供一名在博客上诽谤他的匿名用户的真实身份,不过以色列最高法院则认为除非满足一些必要的条件,否则这位博客作者的匿名权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

尽管这起判决的本身具有一定的争议性,但现在以色列国内的实际情况是政府根本没有成文的法令有要求运营商必须向外人提供匿名者的真实身份,所以这则判决的内容无疑更富有戏剧性。试想既然根本没有法令要求运营商有泄露用户真实身份,那么又何来"除非...."之说呢?

有关这起以色列案件的详细审判流程和判决内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这个链接进行查看。

 

 

转载于:https://www.cnblogs.com/JiangHuakey/archive/2010/12/06/1898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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