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的一些规定

   关于试用期,劳动法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明确规定了试用期限的具体适用问题: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适用期不得超过六十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解除不是随随便便的,毫无根据的,应该特别强调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绝不允许以合法外衣实现非法目的,因此单位要在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名予以解除合同的话,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详细具体的根据,包括平时的成绩考核等等,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

    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工资待遇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见有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或学徒期为由擅自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另外加班工资是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的。 

 

http://blog.csdn.net/csdnbig/archive/2005/09/13/47890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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