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

辩证法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是与形而上学根本对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主义哲学中,辩证法与唯物主义是统一的。唯物辩证法即“主义辩证法”。它以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最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唯物辩证法包括三个基本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唯物辩证法是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形而上学根本对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本文通过对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进行了分析,说明我们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

一、质量互变规律

<wbr><wbr><wbr>1、量变和质变的界定</wbr></wbr></wbr>

<wbr><wbr><wbr>量变和质变,是一切事物变化的两种基本形式。一切事物都具有一定的质和一定的量,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量和质一样,也是事物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它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质和量是事物两种不同的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而量与事物的存在并不直接同一。任何事物都同时具有质和量两个方面,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有质无量之物或有量无质之物,不存在无量之质或无质之量,质和量总是结合在一起的。量变和质变是一切事物变化的两种基本形式,无论什么变化,都可以归入这两类中的一种。</wbr></wbr></wbr>

2、量变与质变相互联系、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wbr><wbr><wbr>首先,量变是质变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在量变的过程中,事物的质的稳定性渐渐发生动摇,到了一定程度,就完全失去这种稳定,而突然引起质变。社会形态的变更,都是由生产力的量的变化引导到质的稳定性的破坏,使原来的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从而引起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出现,这就是由量到质的变化。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说我们已经处于社会主义制度,这是质的方面;但我国目前又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我们还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开放,同样是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是一种量变的形式,通过长期的量变,逐步发展社会生产力,从而引起质变,使我们向发达的社会主义前进。所以,我们认为量变必须要有一个量的积累过程,质变必须由量变来规定其性质和方向。同时,质变是量变的结果,单纯的量变不会无限地持续下去,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须引起质变,事物质变的发生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量变的必然结果。</wbr></wbr></wbr>

<wbr><wbr><wbr>其次,质变巩固着量变的成果,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质的变化完成以后,事物就有了新的性质,并且又重新稳定下来,开始新的量变。我国经历了八年艰苦抗战,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可以说长期抗战是量变,日寇最后投降是质变。日寇投降后中国人民又为中国的独立、和平而进行新的斗争,即人民解放战争。新中国建立后,中国人民又为了实现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现在进行着伟大的改革开放的新革命,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所有这些变化,都是在新的性质出现以后开始新的量变。我们说,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飞跃过程。质变打破了限制量变的旧框架,这就是巩固了量变的成果。同时,质变使量变在新的基础上发生,使量变有了新的形式。</wbr></wbr></wbr>

总之,量变是质变的准备,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这样交替发展,使事物不断向着更高级的形态发展。这就是质量互变的规律。


二、对立统一规律(矛盾规律)

<wbr><wbr><wbr>1、矛盾的含义</wbr></wbr></wbr>

  作为唯物辩证法的范畴,矛盾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或者说,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的哲学范畴。所谓“对立”,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属性、趋势,又叫“斗争性”。所谓“统一”,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联结的属性、趋势,又叫“同一性”。它有如下两种情形:第一,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第二,矛盾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相互转化。这就要求我们要一分为二的看问题。

  2、对立统一规律(矛盾规律)的原理与方法论

  矛盾是客观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并且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即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这就要求我们要承认矛盾的普遍性与客观性,敢于承认矛盾、揭露矛盾;还要善于全面分析矛盾,坚持两分法,防止片面性。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表现在不同事物的矛盾具有不同的特点;矛盾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矛盾的特殊性还表现为事物矛盾的双方也各有其特点。矛盾特殊性的原理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叫做主要矛盾;其他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叫做次要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对我们来说,要善于抓住重点,集中主要力量解决主要矛盾;要学会统筹兼顾,恰当地处理次要矛盾。认识主要矛盾,就能够抓住首先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就能够提出工作中的中心任务。要正确的指导工作,就是要善于抓住一定时期的中心问题、中心任务,并使用最大的力量来解决它、完成它。中国有一句老话:“做事要分清轻重缓急”,这就是要用最大的力量来首先解决主要矛盾,而对于其它比较次要的矛盾,则必须在服从于主要矛盾的原则之下来加以解决。

矛盾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我们懂得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相互关系的原理,就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wbr><wbr><wbr>1、肯定与否定</wbr></wbr></wbr>

<wbr><wbr><wbr>任何事物的内部都包含着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或两种因素。肯定方面是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方面,即肯定这一事物为它自身而不是他物的方面;否定的方面是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方面,即破坏现存事物使它转化为他物的方面。肯定与否定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首先,肯定和否定是相互排斥的;其次,肯定和否定是相互渗透的。</wbr></wbr></wbr>

2、否定之否定

<wbr><wbr><wbr>否定之否定规律所揭示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三阶段的历史演化,是矛盾的每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是矛盾自我展开的综合性、总括性的过程。最初,事物肯定因素占主导地位,矛盾也就处于肯定阶段。矛盾进一步展开,否定因素战胜肯定因素,于是事物发生质变。此时,矛盾运动就由肯定阶段进入到否定阶段。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第一次否定。在第一次否定的基础上,事物的发展还要进行第二次否定,即否定之否定,才能解决前两个阶段之间的矛盾,既保留它们各自的积极因素,又克服它们各自的片面性,达到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的对立统一,使事物在自我运动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呈现出事物发展的完整过程。</wbr></wbr></wbr>

否定不只是转变为反对的方面,而且保存着原来事物的某些积极的方面。旧的东西被否定了,转移成另外的东西。但是,事物的变化是永远不会停止的,新的东西又有它自己的矛盾,这矛盾的发展,又引导它再转移成另外的东西,再被另外的东西所否定。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矛盾运动过程具有的特点,它告诉人们,矛盾运动是生命力的表现,其特点是自我否定、向对立面转化。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构成了辩证运动的实质。

四、结语

<wbr><wbr><wbr>唯物辩证法三个基本规律彼此之间的联系是一分为二的关系。基本规律、核心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其他两个规律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展开形式。因此,三者之间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一分为二的关系。对立统一规律是其中的“一”。量变质变规律与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二”。否定之否定规律包含在肯定否定规律内部,属于发展的连续性具有的客观规律。</wbr></wbr></wbr>

  众所周知,现实中的矛盾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具有直观性的矛盾现象,此时矛盾双方处在可以感知到的认识层次上。一种是必须通过反思才能把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它是人们直接感知不到的矛盾。对于辩证法的规律来说,主要揭示出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具有的特点,因此,它不是停留在具有直观性的矛盾现象上,而是上升到本质自身内部的矛盾两方面。这就是哲学规律具有的特点,上升到本质高度把握客观存在的现象联系。

  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客观存在具有的特点,任何事物内部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动力。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

  从认识层次角度上讲,辩证法三大规律中,量变质变规律处在最外层,人们可以直观地感觉到,因为它是以统一体的变化形式存在的客观规律。其次是对立统一规律,它需要人们进行观察和分析,因为它的认识深度从外部统一体上升到统一体内部的矛盾。

  对立统一规律比量变质变规律深入一层,相对来讲,量变质变规律的特点如果相当于认识中的直观性的话,那么对立统一规律的特点就是相当于认识中的直接性,而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点则是相当于认识中的间接性,按照康德的划分方法,它们三者依次相当于感性、知性和理性。由于否定之否定规律上升到理性高度,它的特点是隐藏在矛盾的内部,揭示了矛盾运动的本质。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在理解和认识上都具有很高的难度。


转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513b700100mqg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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