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设立初审

项目名称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设立初审 

许可对象 拟设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设定依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 

许可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满足《公司法》对股东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近三年,法人股东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累计亏损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未决诉讼标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7)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许可时限 参照《广西证监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细则(试行)》。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报告;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内部管理制度;  
(6)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商业计划书;  
(7)业务场所租赁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8)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9)由申请机构出具的本机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的证明;  
(10)申请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报告;  
(11)公开发表的五篇代表申请机构业务水平的研究报告;  
(12)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3)申请机构与证券公司有无业务合作和业务往来的说明;  
(14)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15)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办理机构 广西证券局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22楼 邮编号码  5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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