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内资企业需提交的手续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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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2 15:51:26 浏览次数: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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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登记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登记提交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组建负责人签字的申请书; 3、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提交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盖章的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3、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二份; 4、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5、国有企业法人(不含公司)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证明,其它企业法人由具有验资资格的企业法人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6、填写登记机关备发的住所经营场所表格及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7、企业法人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及会计证复印件; 8、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简历)上级主管部门委派(聘用)法定代表人证件及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9、从事各项专业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物资(商品)的企业,并提交各行业归口部门或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10、工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文件(如: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5、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6、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7、企业法人(企业)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表; 8、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 9、企业法人(企业)房产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系自有的,提交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系租赁的提交租房协议,仅限于住所变更); 10、增加经营范围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还应提交审批许可证复印件; 11、涉及资金增加或减少,还应提交验资报告或国有企业产权变更表; 12、涉及名称变更,还应提交原企业印章; 1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表格); 3、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4、经主管部门确认通过的清算报告; 5、国税、地税注销完毕证明; 6、企业所有印鉴; 7、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性企业: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性登记提交材料: 1、上级法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营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二份; 3、资金数额证明文件(国有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资金数额证明或加盖公章;其它企业由上级法人财务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隶属法人委派(聘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会计证复印件; 6、生产、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或租房协议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7、经营项目涉及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的应提交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 的批文; 8、异地企业法人机构所设的营业性分支,还应提交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性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由其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 3、委托书(附有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负责人任免文件; 5、企业法人(企业)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表; 6、企业法人(企业)房产场所使用证明(住所和经营场所系自有的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系租赁的提交租房协议); 7、增加经营范围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还应提交审批许可证复印件; 8、涉及资金增加或减少,还应提交资金划拨证明; 9、涉及名称变更,还应提交原企业印章; (10)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性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由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表格); 3、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清算证明及其他事项证明; 4、国税、地税注销完毕证明; 5、分支机构印鉴; 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7、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 (一)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 3、组建公司协议书; 4、股东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股东系外地的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二)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仅需提交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即可); 10、公司股东关于独自资产出资、任职人员身份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承诺书;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和法人公章印模备案,自然人股东签名及印件备案,法定代表人签字表,承诺书; (三)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委托书(并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 4、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表格); 5、经公司股东会确认通过的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7、国税、地税注销完毕证明; 8、公司所有印鉴;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0、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书和身份证明;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参照第七条第九款执行); 5、分公司负责人签字表; (二)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3、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 4、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营业场所); 5、负责人的聘用证明和身份证明(变更负责人); 6、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分公司印鉴(变更名称); (三)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表格); 5、公司承担债权债务的证明及其他事项证明; 6、国税、地税注销完毕证明; 7、分公司印鉴; 8、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