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消息,《上海市数据条例》 今日起
正式生效。《条例》 指出将发展区块链等
产业,支持浦东新区加强数据交易相关的
数宇信任体系建设,创新融合大数据、区
块链、零信任等技术,与长三角区域其他
省共同推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数据安全
流通技术的利用。
信任是社会秩序的基础,缺少信任,任何社会关系都不可能持久存在。信任增强社会成员的向心力,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提高效率,也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本因素。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NiklasLuhmann)把信任分为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
1. 从人际信任到制度信任
人际信任,是由Rotter J.B.最早在社会学理论中所提出的概念,是指个体在人际互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对交往对象的言辞、承诺以及书面或口头陈述的可靠程度的一种概括化的期望。人际信任是一切信任的基础,是主观化、人格化的信任。人际信任的特性是具体而经验的,缺乏普遍性,信任感及信任程度依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人际信任的范围也极为有限,且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培育,但人际信任的内容和灵活度确是最高的。
制度信任是以契约、法规、制度作为约束的信任。制度信任不以关系和人情为基础的,而是以正式的规章、制度和法律为保障,如果当事人未按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文行事,则会受到惩罚。制度信任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选择。违法必罚的法律逻辑所形成的稳定行为预期,是人们产生制度信任的基础。制度信任主导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
与人际信任相比,制度信任是一种中介,它把人与人的信任转化为人与制度的信任关系。因此,制度信任是一种客观的、普遍的、抽象的、确定的、公共性的信任机制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