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计算群众抓贼受伤害的成本
金陵晚报说,福州市鼓楼区大街小巷近日都挂起“有奖抓贼”的宣传横幅。群众或受害者当场抓到嫌犯且警方认定应被刑拘的可获1000元奖励。
奖励抓贼的群众应该,但如此公开地挂出横幅宣传却应慎重。我们知道,群众自发地抓贼,或受害者本人抓贼,都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可以算是见义勇为,他们的行为应该得到肯定。但是,如果我们公开宣传,就有点提倡全民抓贼了。提倡全民抓贼就得考虑抓贼所有可能的后果,这就不仅仅是成功抓贼后的奖励,还有不成功或成功后受到伤害的情况,那个时候,谁来对抓贼人被伤害负责?
想起一个笑话,有一小偷在撬一同事的自行车,恰被同事看见,他赶紧跑过去问,你在干嘛,这是我车!小偷说,你车?有证据吗?同事说,有,在110那儿,我打电话叫他们来。小偷见状就急忙离开。同事一把抓住他说,你不能走,你是小偷。小偷说,我偷了吗?就是偷了,你有抓我的资质吗?现在连班主任批评学生都要授权,你怎么能随便抓我呢?说完,小偷还是走了。同事被雷倒了:抓小偷也要资质?
看来果真如此,福州警方挂横幅宣传人人抓贼,就是在授权。既然授权了,那么警方就要承担群众抓贼的一切后果,包括群众在抓贼中受到伤害的赔偿。不过我还是赞成南京的做法,直接招聘便衣保安抓贼。对群众抓贼可以奖励,但无须提倡。群众必须学会自我保护,一切以群众不受到伤害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