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一次性补充定额编制实施细则〔2014〕33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宁建价字〔2014〕33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次性补充定额编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完善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及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以下简称“补充定额”),是指随着设计、施工技术的发展,在现行定额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针对某个工程项目,为了补充缺项所编制的定额。
第三条 市造价处负责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补充定额编制工作。
第四条 编制补充定额的受理条件:
(一)现行各专业计价定额中缺项且无法借用的定额子目;
(二)补充定额编制应在该项目施工前申请;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持相关材料共同向市造价处申请;
(四)特殊情况下需要编制补充定额的。
第五条 编制补充定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补充定额的计价模式应与现行定额的计价模式相一致;
(二)补充定额的编制,应坚持现场测算原则,施工记录须真实有效、数据统计资料须完整无误;
(三)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以该工程的施工图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法、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测算。
第六条 编制补充定额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编制申请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市造价处计价管理科办理申请手续:
1、《南京市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编制申请表》;
2、完整的补充定额子目相关测算资料(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参考依据等),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3、该补充定额编制相关的其他资料。
(三)计价管理科相关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报科室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次性补充定额编制受理单》(附件2);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补充定额申请受理后,由计价管理科负责人指定相关人员组成补充定额编制小组。对疑难问题需要聘请专家时,应报处领导批准,所聘请专家应与该工程无关;
(五)补充定额编制小组应积极关注该工程的进度,根据需要与建设、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单位联系,进行现场调研、收集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
(六)补充定额编制小组根据该工程的相关材料、现场测算数据等资料,编制补充定额,报计价管理科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批准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回复(函件号格式:宁建价函〔〕号)。
第七条 补充定额的编制应在该工程(工艺)完工后1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补充定额仅限于在所申请的工程上使用,可作为该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 补充定额的编制,应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我处将对补充定额编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南京市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编制申请表
2.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次性补充定额编制受理单
补充定额编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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