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2010版]-2

第四章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1 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一般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永久性上盖。
2)应有围护结构。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4.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4.2.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4.2.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2.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4室内楼梯、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4.2.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及其附属用房、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明确使用功能的非装饰性建筑空间,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6挑楼、封闭的挑廊、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剪力墙视为有柱),两房屋间有上盖和非单排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1与房屋相连属永久性的且有非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有柱又有围护结构的门斗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2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4.2.13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5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4.2.16图书馆的书库,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4.2.17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8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净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以下同)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多层的按多层计)。
4.2.19房屋的飘窗,其窗台台面结构板不高于房屋地面、具有房屋同等使用功能、净高在2.10米以上,按外墙的外边线与飘窗围护之间范围内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20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架空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3.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3.2未封闭的阳台、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等(不论其是否有柱),未封闭的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3.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3.4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3.5有上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3.6有上盖、具有围护结构、独户使用的平台,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连续投影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二分之一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4.4.1层高低于2.20米的房屋、架空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通廊等。
4.4.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4.4.3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雨篷、外走廊、檐廊、架空通廊、穿过建筑物的通道等,以下情况视为无上盖: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等与其上盖相距超过一个自然层的;雨篷、外走廊、檐廊、架空通廊、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与其上盖超过二个自然层的;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等的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连续投影面积小于其二分之一的。
4.4.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4.4.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4.4.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份。
4.4.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斜坡道、桥面作为上盖建造的建筑空间。
4.4.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4.4.9检修、消防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4.4.10独立烟囱、亭、廊、塔、罐、池和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4.4.11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伸缩缝、沉降缝。
4.4.12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阳台、挑廊、檐廊等的建筑。
4.4.13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的部分。
4.4.14宽度大于0.30米的楼梯梯段水平间隙。
4.4.15宽度大于0.40米的自动扶梯安全间隙。
4.4.16窗台台面结构板高于房屋地面的飘窗。
4.4.17上层阳台在公共晒台、露台上的投影部分。
4.4.18室外台阶、走廊外的台阶踏步、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的部分。
4.4.19跃层式房屋上层挑空部位(含外墙体)。
4.4.20斜坡式人行或车行通道等无永久性上盖的建筑。
4.5 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
4.5.1复式、跃层式房屋预留的楼梯间,根据主管部门许可的设计图纸,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4.5.2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架空通廊等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按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5.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等,其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连续投影面积大于或等于其面积二分之一的,按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5.4 屋顶为斜面结构的房屋,外墙高度小于2.20米时不计算外墙面积。
4.5.5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房屋,外墙体向内倾斜的,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5.6上层室外楼梯水平投影能覆盖下层室外楼梯,下层室外楼梯视为有上盖,按有上盖的室外楼梯计算建筑面积。
4.5.7雨篷仅有一边与墙相连,由墙支撑着的雨篷为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一根柱子支撑的为独立柱雨篷,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一边与墙相连,另一边由两根或两根以上柱子支撑的为有柱雨篷,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篷由两面墙支撑的(如图4-1),不计算建筑面积;当雨篷除由两面墙支撑外,还设置有一根柱子支撑(如图4-2),则以柱外围向墙作垂线并与墙围成的矩形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雨篷由三面墙支撑,其建筑面积按如下情况(如图4-3)计算:雨篷外边线与左、右两面墙相交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雨篷凸出左、右两面墙而使其外边线悬空的,按左、右两面墙最外处的盖板支撑点(P1与P2)连线与墙围成部分的盖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即悬空部分不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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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楼空间设置架空层或对深基础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当架空层的地面为斜面且四周有围护结构(如图4-4),围护结构内、净高在2.10米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当架空层的地面修整成平地时,不论有无围护结构,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当架空层的地面一部分为平地,另一部分为坡地的,平地部分的面积按柱外围和坡地交界线计算(如图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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