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2018〕10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宜宾市等2个市2008年
《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318号)的要求,现批准宜宾市等2个市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零星工作人工单价从2018年 7月1日起与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8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宜宾市等2个市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