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区别

01 登记目的不同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以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清及保护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四个划清”,即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而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主要是发挥登记的物权公示的作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不动产物权,维护交易安全等。

02 登记管辖不同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6条规定,自然资源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具体来说,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登记工作由国家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各省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登记工作由省级及省级以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市县应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则遵循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分级登记只是例外,如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登记。

03 启动登记的原因不同

确权登记是依职权登记,《办法》明确规定,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应当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启动。不动产登记则是依申请登记,如《物权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04 登记范围不同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主要是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主要针对的是国有的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不仅登记国有的不动产,而且登记集体和企业以及个人的不动产。

05 登记单元不同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由登记机构会同水利、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在自然资源所有权范围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因素划定。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应当优先作为独立登记单元划定。登记单元划定以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为依据。同一区域内存在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时,以最大的管理或保护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范围内存在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应当一并划入登记单元,并在登记簿上对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主体、范围、面积等情况予以记载。
不动产登记则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所谓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06 登记的权利类型不同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主要登记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的自然生态空间。不动产登记除了登记房屋以及集体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之外,还登记使用权、抵押权等各种物权,如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07 登记的内容不同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同时要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其他相关事项。

08 登记类型不同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类型包括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不仅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还包括转移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09 登记程序不同

按照 《办法》的规定,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程序为通告、权籍调查、审核、公告、登簿。而不动产的登记程序为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受理、查验、询问、审核,必要时实地查看,特殊情形下公告,然后登簿、发证。

10 是否收费不同

按照 《办法》的规定,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而不动产登记是可以收费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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