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中的虚函数调用

 一个类的虚函数在它自己的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中被调用的时候,它们就变成普通函数了,不“虚”了。也就是说不能在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中让自己“多态”。例如:

class A

{

public:

    A() { foo();}        // 在这里,无论如何都是A::foo()被调用!

    ~A() { foo();}       // 同上

    virtual void foo();

};

 

class B: public A

{

public:

    virtual void foo();

};

 

void bar()

{

    A * a = new B;

    delete a;

}

    如果你希望delete a的时候,会导致B::foo()被调用,那么你就错了。同样,在new B的时候,A的构造函数被调用,但是在A的构造函数中,被调用的是A::foo()而不是B::foo()。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原因如下:

    当基类被构造时,对象还不是一个派生类的对象,所以如果 Base::Base()调用了虚函数 virt(),则 Base::virt() 将被调用,即使 Derived::virt()(派生类重写该虚函数)存在。

    同样,当基类被析构时,对象已经不再是一个派生类对象了,所以如果 Base::~Base()调用了virt(),则 Base::virt()得到控制权,而不是重写的 Derived::virt()

    当你可以想象到如果 Derived::virt() 涉及到派生类的某个成员对象将造成的灾难的时候,你很快就能看到这种方法的明智。详细来说,如果 Base::Base()调用了虚函数 virt(),这个规则使得 Base::virt()被调用。如果不按照这个规则,Derived::virt()将在派生对象的派生部分被构造之前被调用,此时属于派生对象的派生部分的某个成员对象还没有被构造,而 Derived::virt()却能够访问它。这将是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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