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七十一: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仅带离商业秘密也构成侵权?
涉密员工的行为确实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侵权,但具体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员工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以及对企业商业秘密的实际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第一种情况,员工在离职前大量下载打印公司商业秘密资料并带离工作场所,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视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因为员工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保密制度,而且导致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失去了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很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对于第二种情况,员工为了日常工作需要而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将商业秘密带离公司控制范围,这种情况则需要更加谨慎地判断。虽然员工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制度,但如果其主观上并没有盗窃或泄露商业秘密的故意,并且这种行为并没有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或滥用,那么可能不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总之,在判断员工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为动机、行为方式、对商业秘密的实际影响等。企业也应该加大保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力度,通过培训和教育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以预防商业秘密被泄露或滥用。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企业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组织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行为人未经技术秘密权利人许可,以复印、照相、发送邮件等方式窃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使得该技术秘密脱离权利人的原始控制,则行为人构成以盗窃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人在实施窃取权利人技术秘密行为之前是否合法知悉该技术秘密,对该盗窃行为的定性不产生影响。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76号案】被告孙某于2001—2018年在英格索兰上海公司就职,其间签署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均有明确约定员工负有不得对外披露商业秘密、离职时应返还涉密载体等保密义务。2018年1月至8月,孙某某从公司系统大批量下载了近七十万张产品图纸并将其转移至外接存储设备,同时还将公司保密信息转发至其私人邮箱,后被公司发现而被辞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认为,孙某某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将涉密图纸转移至非公司所有和控制的外接存储设备,使得涉案技术秘密面临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且其对该转存行为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行为构成反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以其他不正当授权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及交付涉密载体、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