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军,天禾律师事务所
一、条文回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起飞10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第三十条 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第三十一条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三)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三)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四)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二、具体条文解读
第二十九条是关于紧急任务飞行活动申请的特殊规定。
1、紧急任务类型。该条规定,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时,可以适用特殊的飞行活动申请程序。这些任务通常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和重要性,需要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迅速响应并投入运行。
2、申请时间。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这一规定相比一般飞行活动申请提前一天的要求,大大缩短了申请时间,体现了对紧急任务的特殊支持和快速响应。
3、审批时间。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起飞10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这要求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短时间内完成对飞行活动申请的审核和决策,以确保紧急任务能够及时开展。
4、特别紧急任务。对于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这意味着在极其特殊和紧急的情况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单位无需受限于提前30分钟的申请时间限制,可以更加灵活地申请飞行活动,以应对突发的紧急情况。
第三十条是关于飞行活动获批后的起飞报告要求。
1、起飞报告时间。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这一要求使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能够提前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际起飞时间和准备状态,便于对空域使用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和监控。
2、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预计起飞时刻有助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对飞行活动的时间安排进行把控,准备情况则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是否已经完成必要的检查、设备调试等工作,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起飞确认。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收到起飞报告后,会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确认,确保飞行活动符合规定和安全要求。只有在获得确认后,无人驾驶航空器才能正式起飞,这进一步保障了飞行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空中交通安全。
第三十一条是关于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飞行活动及特殊情形下的申请要求。
首先是关于无需申请的情形:
1、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这些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规定的适飞空域内飞行,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简化了飞行活动的管理流程,方便了公众使用这类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日常飞行活动。
2、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考虑到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和作业特点,其常规的作业飞行活动也无需事先提出飞行活动申请,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3、特定部门的低空飞行活动。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这既保障了这些部门在特定区域内的正常训练和作业需求,又通过起飞前的确认程序确保了飞行活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特定任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时,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这一规定既满足了民用运输机场对相关飞行活动的需求,又通过备案和起飞前确认等措施加强了对这类飞行活动的监管。
其次是关于仍需申请的情形,即使属于上述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飞行活动,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1、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这种飞行方式涉及到更复杂的通信和控制手段,可能存在更高的安全风险,因此需要进行飞行活动申请,以便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对这类飞行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协调。
2、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运载危险品或投放物品的飞行活动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和潜在危害,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以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3、飞越集会人群上空。飞越集会人群上空的飞行活动可能对人群的安全构成威胁,需要通过飞行活动申请来评估和控制相关风险,保障公众安全。
4、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增加了飞行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需要进行飞行活动申请,以便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能够对这类特殊飞行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5、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分布式操作或集群飞行涉及到多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协同飞行,其飞行控制和安全风险相对较高,需要通过飞行活动申请来确保这类飞行活动的安全性和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