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九十三:从实操角度看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认定依据与方法?
刑法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实务中关于损失认定一直是个案认定难点,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关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应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使用许可费确定;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使用许可费确定;
3、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4、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5、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6、权利人因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的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7)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