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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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移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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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法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 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构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 滥用职权罪”说明)

何谓“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就该罪而言,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不移交者的地位、不移交的 刑事案件性质、不移交的手段、不移交的人数、不移交的次数、因为不移交是否获得私利、是否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所谓情节严重,是指: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二)3 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1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三)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四)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六)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至于何为造成严重后果,该规定未予明确。我们认为,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一)由于对应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致使重大案件的主要证据湮灭,无法再予收集;
(二)由于对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致使重大案件的犯罪分子逃跑,难以及时抓获归案;
(三)由于对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致使该地区的此类案件不断发生,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秩序;
(四)由于对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致使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受到十分严重的损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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