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 总则

1.1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市级行政区域(市、地、州、盟,下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件的制作。

1.2 本规范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规定执行,也可在本规范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但不应与本规范中的内容相矛盾。

1.3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件,应完整、准确、协调、清晰、美观。

2 一般规定

2.1 空间参照系统和比例尺

2.1.1 正式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面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系统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分带采用“国家标准分带”。

2.1.2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市域图件挂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0 万,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

2.1.3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中心城区图件挂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 万~1:2.5 万;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较大的,图件比例尺可缩小至1:5 万或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整。

2.2 图件种类

2.2.1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图件包括调查型图件、管控型图件和示意型图件三类。此外,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图件。

2.2.2 调查型图件5 张(类),包括:市域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中心城区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市域自然保护地分布图、市域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图、市域自然灾害风险分布图。

2.2.3 管控型图件20 张(类),包括:市域国土空间控制线规划图、市域生态系统保护规划图、市域农(牧)业空间规划图、市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市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市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规划图、市域矿产资源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中心城区开发强度分区规划图、中心城区控制线规划图、中心城区绿地系统和开敞空间规划图、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规划图、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图、中心城区地下空间规划图。

2.2.4 示意型图件5 张(类),包括:市域主体功能分区图、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规划图、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市域城乡生活圈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中心城区城市更新规划图。

2.2.5 本规范重点对调查型图件和管控型图件规定制图要求,并作配色和符号引导。

2.3 图件的合并与拆分

2.3.1 图纸合并。同种专题或不同专题内容的现状图件和规划图件,在不影响内容识别的前提下,可合并绘制。

2.3.2 图纸拆分。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图件,可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专题内容拆分绘制。

2.4 基础地理要素

本规范涉及的所有图件应包括以下基础地理要素:

2.4.1 行政界线。制图区域内表达到区(县)或乡(镇)行政界线,制图区域外表达到省、市或区(县)行政界线。边境城市应注明国境线。

2.4.2 政府驻地。制图区域内表达到区(县)或乡(镇)级政府驻地,制图区域外表达到省、市或区(县)级政府驻地。

2.4.3 高程特征点。包括制图区域内重要的山脉、山峰、山隘等,宜标注名称和高程值。

2.4.4 等高线和等深线。高程、高差对国土空间有较大影响的地区可添加等高线,水底地势对国土空间有影响的地区可添加等深线。

2.4.5 其他地物。根据区域情况可选择表达水系、海岸线等其他重要地物,图式可参考地形图相关规范予以表达。

2.5 注记

本规范涉及的所有图件应包括以下注记:

2.5.1 主要注记内容:

1)市(地)、县(区)、乡(镇)政府驻地名称。

2)铁路站场、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公路与铁路(及其不同方向的通达地名)名称。

3)重大水利设施名称。

4)河流、湖泊、水库、干渠、海域的名称。

5)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的名称。

6)其他重要地物名称。

2.5.2 同一图形文件内注记文字种类以不超过四种为宜:

1)汉字:优先采用宋体,可选用黑体、楷体、仿宋、隶书。

2)英文和数字:优先采用Times New Roman,可选用ArialBlack。

2.5.3 不同图形文件内同类型注记的字体、大小应保持一致。2.5.4 底图要素中的注记文字宜以灰色、白色为主,并应与必选要素、可选要素的注记文字在颜色、大小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涉海要素表达参照相关规定。

2.6 图幅配置

2.6.1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件的图幅配置内容包括:图名、图廓、指北针与风玫瑰图、比例尺、图例、署名和制图日期,图幅配置可参见附录A。

2.6.2 图名。图名宜位于图廓外上方,包括规划名称、主题名称,汉字采用黑体,英文和数字采用Times New Roman。

2.6.3 图廓。图廓由外图廓和内图廓构成,外图廓用粗实线绘制,内图廓用细实线绘制。

2.6.4 指北针与风玫瑰图。指北针与风玫瑰图可绘制在图幅内右上角或左上角,有风向资料的地区采用16 方向或8 方向风向玫瑰图,其他地区采用指北针式样。

2.6.5 比例尺。比例尺可选用直线比例尺,比例尺总长度宜为图廓宽度的1/10。

2.6.6 图例。图例由图形(线条、色块或符号)和文字构成,宜绘制在图廓下方。

2.6.7 署名和制图日期。图件应署规划编制单位的正式名称和规划编制日期,注于图廓外左下角或右下角。

2.7 图纸要素

2.7.1 图纸要素包括底图要素、主要表达内容必选要素和主要表达内容可选要素(以下简称必选要素和可选要素)。

2.7.2 底图要素一般包括制图区域的行政边界要素、自然地理要素、交通要素、用地和分区要素。各类要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政边界要素。

——市域底图应表达区(县)级及以上行政界线和政府驻地、制图区域行政界线的晕线、涉海城市还应包括海岸线和市辖海域。

——中心城区底图应表达乡(镇)级及以上行政界线和政府驻地、制图区域行政界线的晕线、涉海城市还应包括海岸线和市辖海域。

2)自然地理要素应包括山体、水系。

3)交通要素。

——除市域、中心城区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外,其他现状图纸底图应表达现状的机场、铁路及站场、城际轨道、港口码头、公路、城镇骨干路网,不同设施可选择性分类表达,可用相同用地叠加不同符号表达。

——除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外,其他规划图纸底图应表达现状和规划的机场、铁路及站场、城际轨道、港口码头、公路、城镇骨干路网,不同设施可选择性分类表达,可用相同用地叠加不同符号表达。

4)用地和分区要素。

——除市域、中心城区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外,其他现状图纸底图应表达现状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除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外,其他规划图纸底图应表达城镇发展区,有条件的城市宜增加表达村庄建设区。

2.7.3 必选要素。制图区域内如有本规范确定的必选要素,则应按规定进行表达。

2.7.4 可选要素。本规范确定的可选要素宜有选择地表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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