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再审申请书让廖某两间近60万元租费的铺面失而复得化险为夷!

一份再审申请书让廖某两间近60万元租费的铺面

失而复得化险为夷!

 

她花了59.8万元租下了农贸市场的两间20年租期的铺面,在搬进预备开业时,开发商跑路了。而这两间铺面却被另一人声称早已租下了,那人还起诉了她,并且一审二审法 院都判对方胜诉了。但这份延期再审申请书却让她赢得转机,转危为安! 

在繁华的都市中,廖大兰,一个普通却充满梦想的小市民,在2020年3月的一天,发现了一个难得的机会。离家不远的汇旺农贸市场正在出租铺面,租期长达20年,而价格也不菲,最低30万一间。廖大兰敏锐地察觉到了其中的商机,尤其是当她看到市场主体的建设已经接近尾声,只剩下一些收尾工作时,她更加坚定了要租下铺面的决心。

她选中了A13、A14两间铺面,与开发商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终于谈妥了以略微优惠的价格租下这两间铺面。2020年4月1日,廖大兰满怀期待地签下了合同,并从银行分两次转账支付了598000元,全部转到了开发公司的账户上。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没有像她想象的那样顺利。虽然市场围挡在5月8日已经拆除,但就在5月12日早上,廖大兰突然接到了其他业主的电话,称市场出现了问题,老板竟然不见了踪影。更让她震惊的是,有人告诉她所租的铺面早已被一位姓余的人先租下了。

这个消息对廖大兰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市场陷入了一片混乱,无人监管,停工停人。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廖大兰没有选择放弃,她决定自救。于是,她毅然进驻了自己的铺面,开始了与余某的较量。

余某对此非常不满,随即对廖大兰提起了诉讼。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廖大兰四处奔波,从街道办到派出所,再到信 访局和市政 府,甚至市检察院,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一审、二审法 院均以余某的合同在先为由,判决廖大兰将所租铺面退还给余某,并强制执行腾空。

 

正当廖大兰陷入极度不安之时,她在网上看到李秘书专业写作的有关信息,便尝试联系沟通。李秘书通过专业分析,共初步理出了原审法 院判决中 共三个大项七个小项的错误或瑕疵。随后替其向上级法 院写了如下的延期再审申请书。也就是这份延期再审申请书让其柳暗花明,转败为胜-- 

笔迹鉴定及延期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大兰,女,**年7月24日出生,族,住**市**区**路158号**小区5栋2单元。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余****市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年04月07日作出2021*08民*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鉴于申请人目前对一审二审法 院在审理与判决中提出许多新的质疑,且急需对余**的租赁合同、收条、租赁商铺交接确认书的笔迹及签订时间申请技术鉴定。申请人因怀疑余提供的这些文本属后期伪造的,从而影响了贵院的公正判决,故申请笔迹鉴定及延期再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余****市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经****区人民法 院一审和**市中级人民法 院二审终结。但本人对上述法 院在审理与判决中存在许多新的质疑,需要省高院在再审时重点关注:1、余**与刘**签订的合同存在虚假欺骗的嫌疑:一是文本不规范且多处涂改,印章与我们的不一致;二是案发前,余与刘有暗中勾结作案的行为表现;三是用巨额现金交房租不合常理;四是余与一审法 院都认为余租刘的四间铺面是一次性 交现金80万元,但刘出具给余的收条为75万元,这是为何?这不得不让人对所谓80万元购房款存疑,谁能保证该款不是为减轻刘的罪责而使的金蝉脱壳之计(且与当时房租行情明显不符)?;五是售楼人员证实我们租的是第一手房。余的租赁合同载明日期是**121日,但申请人于41日与**公司签合同时,财务及销售人员查电脑时A13A14两间铺面还没人要;六是**5月案发时余声称有租赁合同,且答应当时拿出来,为何次日变卦不出示其与刘签定的租赁合同,直到9月份法 院判决书出来我们才看见有租赁合同,这更加增加了其事后伪造租赁合同的嫌疑。2、刘是该案的始作俑者,是三方纠纷中的关键人物,因涉案潜逃而不能到庭作证;余作为原告本与刘有合伙设局之嫌,不仅庭审中未出面,而且法 院整个审理与判决过程,仅凭余与刘二人所签的合同与确认书为凭(而且存在造假及后补签之嫌),没有证人证言。何况在现代科技条件下,伪造这样的文本何其容易!一个关键人物未到案,怎么就轻易作出判决呢?所以应终止审理此案。3、法 院以余与刘签订的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由认为他们的合同是有效的,但这里面有个重要前提,就是该合同本身必须合法,若签订本合同的意图及合同本身不合法,那么该合同即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它也不合法,也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打个比方,双方想谋害一个人或想杀某个人,这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难道他们就可行凶杀人吗?4、刘不是一个单位的普通人,它是一个私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意思?他拥有这个公司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但判决时却将他的责任与公司责任分开划分,明显是不当的。上述质疑需要贵院在审理时能一一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定。特别是申请人怀疑余**的租赁合同、收条、租赁商铺交接确认书属余私自伪造的或与刘二人在案发前合伙补签的,因此需要对这些文本的笔迹及签订时间进行技术鉴定,以验证其真伪及签订时间,这需要一定的过程与时间。因此,特请求省高级人民法 院进行笔迹(尤其是签订时间)鉴定及推延本案开庭审理日期。 

 

**省高级人民法 院

                                            申请人:廖大兰

                                           **年十二月二十日

后经了解,此申请书已受到该省高院的高度重视,已决定延期再审。廖大兰发微信表达了喜悦与感激之情。

说明:图文内容系真实案例,但为了保护单位与个人隐私,涉及的敏感信息已作匿名化或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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