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常识总结四

撤单

撤单的定义就是指,当证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委托后,就要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去购买股票,因此这部分资金当天就必须锁定在该用途上,即使不能成交,也只有等到第二天该合同自动作废以后,这部分资金才能解冻出来。

卖股票时也一样,当证券商接受投资者卖出股票的委托后,就要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去卖出该股票,因此这部分股票当天就必须被锁定,即使不能成交,也只有等到第二天该合同自动作废以后,这部分股票才能解冻出来。

如果投资者在当天要动用被锁定的资金(在委托买入时,想改变买入价格或不想买入)或股票(在委托卖出时,想改变卖出价格或不想卖出),就必须先通过撤单撤消该委托,才能动用被锁定的资金或股票。如果投资者在完成撤单之前,原来的委托已经成交,就不能撤单。

1.情况

撤单的情况归结起来发生撤单主要有下面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追高,你必须以更高的价格买入,而你手头没有资金,需要把之前的委托撤掉,用更好的价格追入;

第二种情况:割肉,股价调得很厉害,你必须以更低的委托价格卖出才能成交,这时候需要撤掉之前的卖单;

第三种情况:就是上面的提到的,你发现能有更好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那么撤掉之前的委托,而选择更好的价位进行委托。

2.费用

撤单的费用多数是不收的,但各地个证券公司也不一样,如果您恰好碰到收费的那么赶快换公司吧。按照规定,可以收五元的撤单费,网上交易以及相当多的营业部都是宣布免收撤单费的,因此需要和你的券商核实此问题。

质押债券(Pawns the bond)亦称抵押信托债券

指以公司的其它有价证券(如子公司股票或其它债券)作为担保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质押债券的公司通常要将作为担保品的有价证券委托信托机构(多为信托银行)保管,当公司到期不能偿债时,即由信托机构处理质押的证券并代为偿债,这样就能够更有利地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在美国,这种债券被称为“抵押品信托债券”。

1.相关规定

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质押债券只有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才能为标的债券的安全性提供保障,以流动性为筛选原则,参与机构应主动规避流动性不佳的质押债券,宜将质押债券限于剩余期限7年及以下的固定利率(或零息)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央行票据。

2.相关风险

()质押债券处置风险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债券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并非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方式,即使债券融入方提供了足额质押债券,但在债券融入方(即出质人)违约后,作为质权人的债券融出方并不能立即获得质押债券所有权而进行处置。

我国《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但“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债券借贷结算规则》也规定,债券借贷到期后若债券融入方违约,启动质押债券清偿程序须向中央国债公司提交以下三项中的一项:(1)债券借贷双方协议和经双方确认的清偿过户申请书;(2)仲裁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3)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由此可见,在债券融入方违约的情况下,启动质押债券清偿程序仍存在不确定因素:(1)征得债券融入方书面同意需要时间协调,存在协调成木;(2)若征得债券融入方书面同意未果,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则需要更多时间协调、谈判,成本更高。很显然,我国债券借贷的信用支持方式存在一定的非有效性,债券融出方面临较大的质押债券处置风险,不能快速维护自身权益。

()质押债券担保风险

因为利率或其他市场因子变化,质押债券与标的债券的市值均存在波动的可能,可能同向波动、也可能反向波动,若质押债券市值不足以补偿标的债券市值,在债券融入方违约的情况下,即使债券融入方同意拍卖质押债券进行清偿,但由:于质押债券出清市值已经低于标的债券市值,存在补偿缺口,债券融出方仍将面临质押债券非完全担保风险。这一风险源于利率或其他市场因子的变化,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相互交叉,属结算前动态信用风险范畴。

标准券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算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注:企业债,国企等国资企业发行;公司债,股份公司或者责任公司。

标准券的设立简化了回购品种的的设置,克服了原先按具体券种分别以不同回购期限设置回购交易品种所带来的种种局限,实现了债券回购品种的标准化,即设立债券回购标准品种方便了回购交易的开展。

折算率

标准券的折算率是指国债现券折算成国债回购业务标准券的比率。

折算率

折算率由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国债利率及市场价格,对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国债现货交易品种计算并公布可用以国债回购业务的折算比率。折算率是根据同券种现货市场价格来加以确定的。

公布这一折算比率的意义在于:便于将不同国债现券折合成标准券,方便国债回购业务的开展,同时也促进了国债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的两种:

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一:

国债标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价×(1-波动率)×97%÷(1+到期平均回购利率÷2)÷100

企业债及其他债券标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价×(1-波动率)×94%÷(1+到期平均回购利率÷2)÷100

其中:

1、上期是指:

1)对于当日(T日)之前(含当日)集中竞价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含5个交易日)的债券品种,上期为该品种债券当日之前有发生集中竞价交易的最近5个交易日(含当日);

2)对于当日之前(含当日)集中竞价交易不足5个交易日的债券品种,上期为当日之前有发生集中竞价交易的所有交易日(含当日)。

2、上期平均价是指:

1)对于在“T-4”日(含该日)至适用星期星期五(含该日)之间没有兑付利息的债券品种,上期平均价为该品种债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以成交量为权重,成交价以全价计算);

2)对于在“T-4”日(含该日)至适用星期星期五(含该日)之间兑付利息的债券品种,上期平均价为该品种债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扣除一单位该品种债券的兑付利息(以成交量为权重,成交价以全价计算)。

3、波动率=(上期最高收盘价-上期最低收盘价)÷[(上期最高收盘价+上期最低收盘价)÷2];收盘价以净价计算。

4、到期平均回购利率是指:

1)适用星期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购利率为适用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以融资额为权重,回购交易的成交价的单位为百分之一,计算时不省略百分号);

2)适用星期不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购利率为距适用星期最近的一个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以融资额为权重,回购交易成交价的单位为百分之一,计算时不省略百分号)。

5、标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弃小数点后第三位起的数值)。

  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二:

  国债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参考价×93% ÷100.

  企业债及其他债券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参考价×90%÷100.

  其中:

  1、计算参考价是指:(1)发行公告载明发行价格的债券,计算参考价为发行公告载明的发行价格;(2)发行公告未载明发行价格的债券,计算参考价为该品种债券的面值。

  2、标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弃小数点后第三位起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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