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作为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交流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2: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义务:遵纪守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
3:学生的公民权:人身权,财产权。
4: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5: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2: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3: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4:国家采取措施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5: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主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实施双语教学、
6: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7: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8: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10: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监督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11: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12:办学条件:(有钱、有地、有人、有章程)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3: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1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15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1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公立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学校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可以记忆为公批私立登)
17:法人指的是组织:中学,小学,幼儿园
法人代表指的是:中小学校长
18: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19: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20: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 遵守法律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 努力学习 (口诀:三遵守一学习)
21:文化机构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免费或打折
22:公办学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23: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4:国家鼓励兴办 校办企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
25: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侵犯财产权、人身权
(二)刑事责任:构成犯罪、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上级对内)
行政处罚:拘留、罚款 (交警——教师)
(四)治安管理处罚:治安问题,行为较轻,由公安机关出面
26 主体 处理 时间 处理 滥用职权的招生单位 退回不符合学员 —— 处分刑事责任
盗用他人身份的 撤销入学资格证书公职人员开除 停止参加考试2到5年 同上
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 没收违法所得公职人员处分 1到3年 同上
组织盗用他人身份的 没收违法所得公职人员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