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7〕12号)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和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各项补贴、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贴和奖励的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
1.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3.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工种岗位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①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②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