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保护定级标准

定级是等级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环节,是开展网络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基础。信息系统如果定级不准,后续工作都会偏离标准,网络安全就没有保证。因此,网络运营者、行业主管部门、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和等级测评机构、信息安全企业和专家等,都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定级。

01定级方法

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被篡改、泄露、丢失、损毁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等因素,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 自主保护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通常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

第二级 指导保护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通常适用于:县级某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第三级 监督保护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通常适用于:地级市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续的网络系统等。

第四级 强制保护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通常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第五级 专控保护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通常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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