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内容
以下是截选部分原文内容:
第八条
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至少明确以下事项:(一)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部门或人员;(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三)对上市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的具体监测预警机制安排;(四)上市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的应对措施。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市值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并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其他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相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投资者的表述。长期破净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完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个人理解(不一定准确):针对破净要出原因说明与制定估值提升计划,这已妥妥变成上市公司的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是指:1.中证 A500 指数成份股公司;2.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公司;3.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上证科创板100指数成7份股公司;4.创业板指数、创业板中盘200 指数成份股公司;5.北证 50 成份指数成份股公司;6.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公司。
(二)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1.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2.上市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