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I类
- I类电气设备用于煤矿瓦斯气体环境
- 注:I类防爆型式考虑了瓦斯和煤粉的点燃以及地下用设备增加的物理保护措施。
- 用于煤矿的电气设备,当其环境中除甲烷外还可能含有其他爆炸性气体时,应按照I类和Ⅱ类相应燃性气体的要求进行制造和试验。该类电气设备应有相应的标志(例如:“ExdI/ⅡBT3”或“ExdI/Ⅱ(NH3)”
- 2、Ⅱ类
- Ⅱ类电气设备用于除煤矿瓦斯气体之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
- Ⅱ类电气设备按照其拟使用的爆炸性环境的种类可进一步再分类
- Ⅱ类电气设备的再分类
- ⅡA类:代表性气体是丙烷;
- ⅡB类:代表性气体是乙烯
- ⅡC类:代表性气体是氢气
- 注1:以上分类的依据,对于隔爆外壳电气设备是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对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是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见GB3836.11-2008和GB3836.12-2008)
- 注2:标志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标志ⅡC类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和ⅡB类设备的使用条件
- 3、Ⅲ类
- Ⅲ类电气设备用于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
- Ⅲ类电气设备按照其拟使用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特性可进一步再分类
- Ⅲ类电气设备的再分类:
- ⅢA类:可燃性飞絮;
- ⅢB类:非导电性粉尘;
- ⅢC类:导电性粉尘
- 注:标志ⅢB的设备可适用于ⅢA设备的使用条件,标志ⅢC类的设备可适用于ⅢA或ⅢB类设备的使用条件
- 4、特定爆炸性环境用设备
- 电气设备可按某一特定的爆炸性环境进行试验,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信息应记录在防爆合格证中并在电气设备上进行相应地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