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最新<劳动法>规定,2008年辞职不用交违约金了,国家终于为我们员工争取点利益了.本身员工在于公司的对话中就处于弱势地位,招聘时那些夸大虚假的宣传把你诓进了公司.可是到了公司后才发现那些话纯粹扯淡,待遇也达不到当初谈的水平.那么我们已经进了公司了,而且与公司已经签订了协议了,而且协议规定了提前离职需要交违约金,那么我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在公司干下去.如果法律真的这样执行,而且公司不会拿别的理由来让你交钱,那么你就可以随时走人了.这样就不会受制于公司违约金的紧箍咒了.这样也是对公司诚信的一种检验,对公司用人制度的一个检验.对大家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平等.
可是公司会那么轻易的放你走吗?会不会找出种种理由来变相的限制你呢?会不会有什么空子让公司来钻?合同是在06年签订的,合同不到期,明年走会不会用交违约金?实施是不是按照合同签订的日期呢?
可是公司会那么轻易的放你走吗?会不会找出种种理由来变相的限制你呢?会不会有什么空子让公司来钻?合同是在06年签订的,合同不到期,明年走会不会用交违约金?实施是不是按照合同签订的日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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