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理解virtual,abstract class,interface

C++虚函数与JAVA中抽象函数比较

1:java中没有虚函数的概念,但是有抽象函数的概念,用abstract关键字表示,java中抽象函数必须在抽象类(abstract class)中,而且抽象 函数不能有函数体,抽象类不能被实例化,只能由其子类实现抽象函数,如果某个抽象类的子类仍是抽象类,那么该子类不需要实现其父类的抽象函数。
2:C++中的有虚函数的概念,用virtual 关键字来表示,每个类都会有一个虚函数表,该虚函数表首先会从父类中继承得到父类的虚函数表, 如果子类中重写了父类的虚函数(不管重写后的函数是否为虚函数),要调用哪个虚函数,是根据当前实际的对象来判断的(不管指针所属类型是否为当前类,有可 能是父类型),指针当前指向的是哪种类型的对象,就调用哪个类型中类定义的虚函数。每个类只有一张虚拟函数表,所有的对象共用这张表。C++的函数多态就是通过虚函数来实现的。
3:C++中,如果函数不是虚函数,则调用某个函数,是根据当前指针类型来判断的,并不是根据指针所指向对象的类型
4:Java中,如果函数不是抽象函数,而是一个普通函数,它是默认实现类似C++中虚函数功能的,也就是说,调用某个函数,是根据当前指针所指向对象的类型来判断的,而不是根据指针类型判断。正好与C++中的普通函数相反。即:JAVA里自动实现了虚函数。
C++                 Java
虚函数 -------- 普通函数
纯虚函数 -------- 抽象函数
抽象类 -------- 抽象类
虚基类 -------- 接口
纯虚函数: 主要特征是不能被用来声明对象,是抽象类。带有纯虚函数的类称为抽象类,抽象类能被子类 继承使用,在子类中必须给出纯虚函数的实现,如果子类未给出该纯虚函数的实现,那么该子类也是抽象类,只有在子类不存在纯虚函数时,子类才可以用来声明对 象!抽象类也能用于声明指针或引用,或用于函数声明中。具有抽象类特性的类还有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全部是保护的类。如果没有给出纯虚函数的实现,则在它 所在的类的构造函数或析构函数中不能直接或间接的调用它。纯虚函数的实现可以在类声明外进行定义。
5. C++中一般都是把析构函数声明为虚函数。因为虚函数可以实现动态绑定,也就是到底调用哪个函数是根据指针当前指向哪个对象来确定的,不是根据指针的类型来确定。如果C++中不把析构函数声明为虚函数,那么其有个子类,重写了虚函数,那么当父类指针指向一个子类对象时,当调用析构函数时,只调用父类的析构函数,而无法调用子类的析构函数,所以一般情况是把析构函数声明为虚函数,实现动态绑定。当然如果一个类不包含虚函数,这经常预示不打算将它作为基类使用。当一个类不打算作为基类时,将析构函数声明为虚拟通常是个坏主意。总之:多态基类应该声明虚析构函数。如果一个类有任何虚函数,它就应该有一个虚析构函数;如果不是设计用于做基类或不是设计用于多态,这样的类就不应该声明虚析构函数。

关于接口与抽象类

      c++中没有接口的概念,与之对应的是纯虚类,即只含有纯虚函数的类,c++抽象类的概念是含有纯虚函数成员的类。这是因为c++提供多继承,而像java、c#这些只提供单继承(避免多继承的复杂性和低效性)的语言为了模拟多继承功能就提供了接口概念,接口可以继承多个。
      abstract class是抽象类,至少包含一个纯虚函数的类就叫做抽象类。
       纯虚函数和虚函数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包含定义,而后者包含函数体。
       那么纯虚类就是不包含任何实现(包括成员函数定义和成员变量定义。前者代表算法,后者代表结构)。不包含任何算法和结构的类叫做纯虚类,应该没有问题。
      java根本没有virtual这个关键字,都用abstract代替。在interface里面定义的函数都不能有函数体,这个在java里面叫做接口,c++用纯虚类来模拟interface这个抽象概念。“纯虚类”与c++一般抽象类的区别就好比java里面interface 和 abstract class的区别
      抽象类只能作为基类来使用,其纯虚函数的实现由派生类给出。如果派生类中没有重新定义纯虚函数,而只是继承基类的纯虚函数,则这个派生类仍然还是一个抽象类。如果派生类中给出了基类纯虚函数的实现,则该派生类就不再是抽象类了,它是一个可以建立对象的具体的类。

    抽象类是不能定义对象的。

abstract 和interface区别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语言中都是用来进行抽象类定义的。

 在语法层面

        在语法层面,Java语言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方式,下面以定义一个名为Demo的抽象类为例来说明这种不同。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Demo {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Demo {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实现中,Demo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从某种意义上说,interfac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abstract class。

编程的角度
        从编程的角度来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来实现"design by contract"的思想。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上面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首先,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赋予方法的默认行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为了绕过这个限制,必须使用委托,但是这会 增加一些复杂性,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在抽象类中不能定义默认行为还存在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麻烦。因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的界面(一般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表示)以适应新的情况(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参数)时,就会非常的麻烦,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尤为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过abstract class来实现的,那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
        同样,如果不能在抽象类中定义默认行为,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现在该抽象类的每一个派生类中,违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则,造成代码重复,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要非常的小心。 

设计理念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从这个层面进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质所在。

         abstarct class在Java语言中体现了一种继承关系,要想使得继承关系合理,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is a"关系,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对于interface 来说则不然,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义的契约而已。为了使论述便于理解,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进行说明。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我们的问题领域中有一个关于Door的抽象概念,该Door具有执行两个动作open和close,此时我们可以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定义一个表示该抽象概念的类型,定义方式分别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Door: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看起来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
        如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子的类结构呢(在本例中,主要是为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设计理念上的区别,其他方面无关的问题都做了简化或者忽略)?下面将罗列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并从设计理念层面对这些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
解决方案一:
简单的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么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原则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为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报警器"的行为方法混在了一起。这样引起的一个问题是那些仅仅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为"报警器"这个概念的改变(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参数)而改变,反之依然。
解决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ISP原则应该把它们分别定义在代表这两个概念的抽象类中。定义方式有:这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一个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另一个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
        显然,由于Java语言不支持多重继承,所以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是不可行的。后面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我们一一来分析、说明。
如果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来定义,那么就反映出两个问题:1、我们可能没有理解清楚问题领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到底是Door还是报警器?2、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没有问题,比如:我们通过对于问题领域的分析发现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在实现时就没有能够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因为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反映不出上述含义。
        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Door,同时它有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来设计、实现来明确的反映出我们的意思呢?前面已经说过,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一种继承关系,而继承关系在本质上是"is a"关系。所以对于Door这个概念,我们应该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来定义。另外,AlarmDoor又具有报警功能,说明它又能够完成报警概念中定义的行为,所以报警概念可以通过interface方式定义。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这种实现方式基本上能够明确的反映出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其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关系,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关系,大家在选择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当然这是建立在对问题领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们认为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报警器,同时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么上述的定义方式就要反过来了。

abstract class 和interface都是不能实例化的。

参考资料:

Java中的抽象函数与C++中的虚函数

深入理解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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