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
7.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
- 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 犯罪的客观方面: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
本类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升级。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治安管理处罚一下就行,只有严重的才需要上刑罚。
-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7.1 妨害公务罪🌸
- 概述
- 阻碍相关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被妨碍公务的人员只有四类: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 人大代表;
- 国安、公安工作人员;
- 叙明罪状
- 以暴力、胁迫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定本罪;
- 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定此罪;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本罪(
无暴力但危害大,当然也没有人活腻了才去物理对抗
);
- 群众不理解或误会造成的冲突,不定本罪;
7.2 袭警罪
- 概述
- 是刑法修正案(第十一)中新加入的罪名,从【妨害公务罪】中衍生出来但内核完全不同;
- 需要真正使用暴力,吹口哨、做鬼脸之类的不算;
- 被袭击对象一定要正在执行公务;
- 人民警察不包括辅警(
他们没有执法权
) ;
- 叙明罪状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定本罪;
-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定本罪;
- 若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的手段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
如公众场合撞击
),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一重罪
);
7.3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选择性罪名,罪如其名;
- 本罪行为可能是诈骗和招摇撞骗的准备手续,故本罪与【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可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判处;
7.4 招摇撞骗罪🌸
- 概述
- 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严肃性,而不是纯粹的经济利益;
- 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不只是钱;
- 叙明罪状
- 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定本罪;
- 未谋取非法利益,只为满足虚荣心(
cosplay
),不定本罪; - 区别【诈骗罪】,本罪不止是骗财,还可以骗色、骗名、骗地位;如果骗钱数额比较少,那只定本罪;;如果骗钱数额较大,定本罪和【诈骗罪】的数罪并罚;
7.5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 概述
- 【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
- 相关证件必须可以证明身份;
- 叙明罪状
-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的,定本罪;
- 区别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此二罪出现在法定应当使用身份证件的场合;
- 如果一个人先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随后使用或盗用它,就会构成牵连犯或者想象竞合犯。故本罪可以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择一重罪处罚;
7.6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定本罪;
- 区别于【间谍罪】,要看是否有作为间谍的自觉;
- 区别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要看是否为境外提供了信息(
对于【国家秘密】的解释,本罪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中提到的范围更大,后者要求必须要于国家安全有关,但前者不要求和国安相关,例如高考试卷也是国家秘密但不关国安事
); - 区别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这两个是渎职罪中的两种,犯罪主体只能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本罪是一般人员;
7.7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拖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定本罪;
- 区别于【投放危险物质罪】,要看行为人是否真的投放危险物质;
7.8 高空抛物罪
-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的高空地方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定本罪;
- 高空抛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
若行为过于恶劣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仍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从一重罪,但原则上一般情况不再随便定此罪
); - 关于上条,有以下情况:
-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
有人受惊或受伤但没真正砸到人
); -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通常超高楼层丢重物就是这种情况
); - 高空抛物,目的是伤害、杀死特定的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构成竞合,从一重罪;
-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
7.9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概述
-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 【虚假恐怖信息】:发生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不实信息;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远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
- 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 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扰乱正常生产经营
); - 造成行政村(
城市里是社区
)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中国的行政单位排序是:
- 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
公家出动了
);
- 叙明罪状
- 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定本罪;
- 这个罪是挺重的。一般情况下,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定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15年
); - 本罪常与其他罪(
常与【寻衅滋事罪】,而且本罪比【寻恤滋事罪】上限更重
)发生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 结果加重的情节
- 造成一下严重后果,加重处罚🌸:
- 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 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 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 造成一下严重后果,加重处罚🌸:
7.10 组织考试作弊罪
- 概述
- 在法定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 【国家考试】包括高考、考研、法考、教师资格考试、国考、省考等正规考试;
- 本罪的重点是组织作弊;
- 叙明罪状
- 有以下行为,定此罪:
- 在法定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 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械或者其他帮助的;
- 区别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 有以下行为,定此罪:
7.11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定本罪。
7.12 代替考试罪
- 概述
- 即代考国家考试或者找枪手替考;
- 叙明罪状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定本罪;
- 本罪同时惩罚考生和枪手,他们构成共犯;
7.13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概述
- 这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做了缩小解释,即关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私企、一般国企的数据库、计算机系统不算
);原本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 行为犯,侵入即既遂,不需要造成损害的认证;
- 这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做了缩小解释,即关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 叙明罪状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定此罪;
- 如果侵入的是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无关的计算机系统(
如阿里的服务器、京东的数据库等
),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7.14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叙明罪状
- 选择罪名;
- 适用于 除国家事务、国防安全、尖端科学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罪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定本罪;
7.15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概述
- 这里的计算机系统还是指所有计算机系统;
- 叙明罪状
- 【破坏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写操作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定本罪; - 关于本罪,还有两种定罪情形:
- 【破坏数据、应用程序】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 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删改,后果严重的,定本罪;
- 【制造或放电脑病毒】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定本罪;
- 【破坏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7.16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概述
-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
- 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
它包含: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备信息、中介和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
,最常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站经营者;
- 叙明罪状
-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而拒不改正,且有法定情形的,定本罪;
- 【法定情形】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 致使非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各平台拉闸的原因
); -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例如信息被泄露给犯罪团伙实施犯罪
); - 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 致使非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7.17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概述
- 是目前中国定罪数目第一的罪名;
- 🌸属于典型的帮助犯独立成罪(
其他还有【帮助恐怖活动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窝藏包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
- 叙明罪状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定本罪;
7.18 聚众斗殴罪
- 概述
- 属于典型的聚众类犯罪。
聚众类犯罪有几种惩罚方式:
- 全体惩罚(
【聚众持械劫狱罪】
); - 惩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绝大多数的罪名
); - 只惩罚首要分子(
【聚众打砸抢罪】
);
- 全体惩罚(
- 本罪属于第二种,即只惩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动机是逞强斗狠、炫耀武力、称王称霸,公然蔑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秩序。
- 属于典型的聚众类犯罪。
- 叙明罪状
- 为了报复他人,称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定本罪;
- 区别于【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的打击面不是特定的人,而是对方的全体成员;
- 一般民事纠纷引起的斗殴,不定本罪(
一般情况下,只要事出有因,就会网开一面
); - 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19 寻恤滋事罪🌸
- 叙明罪状
- 为追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肆意挑衅,无事生非,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扰乱破坏,占用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定本罪(
没事找事,乱搞事情
); - 寻恤滋事罪强调的是以个人为单位犯罪,不同于含有“聚众”的罪名;
- 属于是“口袋罪”,在司法实践上经常被随意定罪;
- 常见的四种定罪表现: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强拿强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在公众场合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一般的生活纠纷,不定本罪,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仍然挑事的除外;
- 【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要根据场所性质、人数、时间、受影响的范围等判断。
- 因生活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定本罪。但如果矛盾是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除外;
- 聚众扰乱
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众场所秩序
,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它只惩罚首要分子;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
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
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它既要惩罚首要分子,也要惩罚积极分子; - 区别于【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定本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定其他罪。
- 区别于【抢劫罪】,不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只是寻衅滋事;
- 为追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肆意挑衅,无事生非,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扰乱破坏,占用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定本罪(
7.2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概述
- 罪如其名,特点是具有【固定性】、【多样性】、【地域性】;
- 值得注意的是,黑社会组织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搞钱。如果不单单是为了搞钱,就有可能转化成恐怖组织(
讲究主义、行动大纲
); -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
- 形成较为稳定的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由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
-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
有地方保护伞
),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在地性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也可以同时兼备两个原因
);
- 叙明罪状
- 黑社会犯罪最主要的是【强买强卖罪】(
行业垄断
)、【敲诈勒索罪】(收保护费
)、【故意伤害罪】(给点颜色看看
)。反而【故意杀人罪】黑社会很少犯,因为组织的本质目的是搞钱,杀了人风险太大容易把自己搭进去,得不偿失。我国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是【1】邪教组织(
会道门
)、【2】恐怖组织、【3】黑社会性质组织; - 受骗加入后知道真相,能主动退出的,不定本罪;
- 主犯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承担主犯责任,同时要对其知情的该集团的全部犯罪负责;
- 一般成员除本罪外,还犯有其他犯罪的(
如【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
),数罪并罚; - 区别于一般的犯罪集团,黑涩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多样性,犯罪活动具有地域性;
- 黑社会犯罪最主要的是【强买强卖罪】(
7.21 赌博罪
- 概述
-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 聚众至少得有3个人参与;
- 🌸【聚众赌博】:
-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积到5000元以上的(获利);
-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流水);
-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个以上的;
- 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 可以认为做题的时候: 抽头渔利 ∼ 赌博 抽头渔利\sim赌博 抽头渔利∼赌博
- 叙明罪状
- 区别于未经批准擅发彩票(
类似于“接受投注”的用词
),未经批准擅发彩票定【非法经营罪】; -
通过赌博行贿受贿,定贿赂犯罪;
-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定【开设赌场罪】(
会更重
)赌博和开设赌场之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即开设赌场的赌场是比较成规模的。它通常有一个比较固定的场所。这区别于赌博的场所一般比较简陋,也比较分散,往往是临时性的。
- 在常见的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博网站,或者开设赌博会所,或者开设赌博机(
老虎机
),一般定【开设赌场罪】; - 一般情况下,开设棋牌室不定【开设赌场罪】,可能被定【赌博罪】。即不以经营为目标,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的正常棋牌室,不定本罪;
- 明知他人犯本罪,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信、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定本罪的共犯;
- 行为人设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财的,定本罪;
- 参赌人参赌后识破,要求退还财物,设赌者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手段拒绝的,本罪从重处罚;致使参赌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本罪的数罪并罚;
- 区别于未经批准擅发彩票(
7.22 开设赌场罪🌸
- 概述
-关键词:赌搏网站、赌博机;- 为赌博提供场地,设置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 “老虎机”是违法的,只要设置了一台就要实施行政处罚;
- 【明知】的认定:
- 受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 叙明罪状
- 以下行为属于是“开设赌场”:
-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 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 设置赌博机(
老虎机
);
- 以下行为属于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还:
- 提供赌博机、资金、场所、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 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 为开设赌场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 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 提供其他帮助的;
-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如:
-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 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 的;
-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 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 的;
- 为10个以上的赌搏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
-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还:
- 以下情况下,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定【开设赌场罪】🌸:
- 设置赌博机 10 台以上的;
- 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收容未成年人赌博的;
- 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 违法累计所得(利润)达到5000元以上;
- 赌资数额(流水)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 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以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
- 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
- 以下行为属于是“开设赌场”:
7.23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 叙明罪状
- 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 要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定罪;
- 到日本、美国之类的地方赌博,定【组织参与国外赌博罪】;到香港、澳门、台湾赌博,定【组织参与境外赌博罪】;
7.24 伪证罪🌸
- 概述
- 要求有四个🌸:
- 在刑事诉讼中;
- 对象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证鉴记翻);
- 对重要情节作伪证;
- 行为的目的是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
粗心大意不算
);
- 要求有四个🌸:
7.25 妨害作证罪
- 概述
-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
- 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和上罪存在一个上下游的关系
); -
它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都可以发生,都可以定罪;
7.26 虚假诉讼罪
- 概述
- 与【伪证罪】相区别。【伪证罪】对应的是的刑事诉讼;本罪对应的是民事诉讼;
- 常见的目的:利用国家公器,搞虚假诉讼,撇清自己的问题为自己谋好处;
-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
- 叙明罪状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 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定本罪;
- 本罪与他罪存在“牵连问题”:
- 如实施虚假诉讼,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规避合法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
-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
-
7.27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概述
- 属于是中国的“藐视法庭罪”,在西方是重罪,但中国不是;
-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 叙明罪状
- 有以下情节的,定本罪:
-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 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 【诉讼参与人】:
- 在刑事诉讼里,是: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 在民事诉讼里,是:
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和翻译人员;
- 在刑事诉讼里,是:
- 中国法律中不含“陪审团”,但是有“人民陪审员”。
- 有以下情节的,定本罪:
7.28 窝藏、包庇罪
- 概述
- 本罪是作为犯罪,一定要积极作为才定罪,知情不报不定罪;
- 【窝藏罪】和【包庇罪】的区别:
窝藏针对的是犯罪人。你给提供犯罪人各种帮助,就是窝藏;
包庇针对的是司法人员,你对司法机关说谎,为犯罪人开脱,就是包庇;
- 叙明罪状
-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定本罪;
- 区别于【伪证罪】,当事人是不是“证鉴记翻”中的一员,不是就定本罪;
- 区别于事前通谋的共犯,要看窝藏包庇的行为是否实施前商量好了,是的话就定共犯(
帮助犯
);
7.2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概述
- 是【洗钱罪】的姊妹罪,要看它的上游是否是七大罪(
毒黑空走贪管诈
);
- 是【洗钱罪】的姊妹罪,要看它的上游是否是七大罪(
- 叙明罪状
-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办法掩饰、隐瞒的,定本罪;
- 行为人出于贪便宜心理,少量购买赃物,不定本罪;
- 区别于【洗钱罪】,要看他的上游犯罪是不是七大罪:是七大罪的话定【洗钱罪】,不是的话定本罪;
7.29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概述
- 本罪犯罪主体: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 【判决、裁定】:有执行内容并已生效;
【裁定】包含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所做的裁定;
- 叙明罪状
-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定本罪;具体情况包括:
-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只是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 使用暴力方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执行人员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定本罪;具体情况包括:
7.30 脱逃罪
- 叙明罪状
- 即我们常说的“越狱罪”
- 【脱逃】:脱离控制,逃脱管理;
-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定本罪;
- 被执行社区矫正的逃跑,不定此罪;
- 确属错拘、错捕、错判而逃跑的,不定本罪;
- 脱逃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原来的【脱逃罪】被吸收了
);
7.3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叙明罪状
- 即我们常说的“偷渡罪”,组织者一般为“蛇头”;
- 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定本罪;
- 犯本罪中,【1】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
过失的
)、【2】剥夺限制其自由、【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都定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 犯本罪中,【1】杀人,伤害(
故意的
)、【2】强奸、【3】拐卖,【4】杀伤检察人员,数罪并罚; -
简单来说,偷渡过程中:
-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本罪结果加重犯;
- 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本罪的数罪并罚;
- 偷渡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抗拒检查的,不定【妨害公务罪】,而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7.3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概述
-
今年基本不会再考了,因为要回避疫情的讨论问题(
懂的都懂
)。 -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因为如果是故意的就要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
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非典、新冠、艾滋、乙肝、脊髓灰质炎等;
-
- 叙明罪状
-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法定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定此罪;
- 定罪的五个情形是: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 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感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感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7.33 医疗事故罪
- 概述
- 见到“事故”就知道是过失犯罪了。过失犯罪的特点是违规在先,严重后果在后;
-
只有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定罪;
- 【医务人员】:药师、医生、护士都算。
- 叙明罪状
-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定本罪;
- 区别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要看手术是否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
此罪是假医生干的,本罪是真医生干的
);
7.34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定本罪;
7.35 非法行医罪
- 概述
- 与上罪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
- 本身是故意犯罪,要求情节严重才定罪;
- 叙明罪状
-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定本罪;
- 常见的违法情形包括:
-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办医疗机构的;
-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即赤脚医生证书
),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 对【情节严重】的定义:
-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造成甲型流行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 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7.36 污染环境罪
- 叙明罪状
-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1】有放射性的废物、【2】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3】有毒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定本罪;
- 有以下情形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 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 只是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以上行为,易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竞合,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
-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的,从一重罪;
- 区别于【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的,定【危险物质肇事罪】;
- 实施本罪又妨害公务,数罪并罚;
-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定本罪的共犯;
- 同时构成本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择一重罪;
7.37 盗伐林木罪
- 叙明罪状
- 即常说的“偷砍树罪”或者“乱砍树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定本罪;
- 三种情形:
- 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未经许可
); - 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未经许可
);砍伐林木是需要国家给的砍伐许可证的,没有许可证擅自砍伐,哪怕是你自己承包的林木也是违法的。
-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超越范围
);
- 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7.38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概述
- 典型的选择罪名;
- 行为犯,干了就犯罪,不需要有严重后果(
显著轻微除外
); - 【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涉毒;
常见的情形有:
- 检查时未如实申报,查获毒品的;
- 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但查货毒品的;
- 在检查时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查获毒品的;
- 在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
-
叙明罪状
- 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定本罪;
- 明知不是毒品而当作毒品贩卖的,定【诈骗罪】(
拿白糖当冰毒卖
0; - 误认为是毒品二贩卖的,定本罪未遂;
- 制造毒品中的“应当知道”:
- 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原料、配方;
- 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最后检测为毒品的;
- 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伪装等方式制造,最后被检验为毒品的;
- 在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现场查获的物品最后被检验成毒品的;
- 制造毒品犯罪无定罪的数量要求;
- 非法携带大量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出入境的,定【走私制毒物品罪】;
- 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为走私毒品隐瞒犯罪所得,属于上游七大罪,定【洗钱罪】;
7.39 非法持有毒品罪
- 叙明罪状
- 明知是毒品(
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
),而非法持有数额较大的,定本罪; - 如果违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一步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牵连犯
);如果只是个人持有,只定本罪;
- 明知是毒品(
7.40 组织卖淫罪
- 叙明罪状
- 惩罚经营卖淫场所或者组织卖淫的人;
- 以招募、雇佣、纠集、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三人以上从事卖淫的,定本罪;
- 组织卖淫中,有引诱、容留、介绍等行为的,定本罪;
- 对卖淫组织以外的人引诱、容留、介绍的,数罪并罚;
- 区别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本罪最主要是卖淫是不是被你控制的,你是不是头头。
- 【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男的也可以是女的,而且组织男的卖淫亦可以定本罪(
上海白马会所
); - 本罪的卖淫成员都是自愿卖淫的;
- 区别于【协助组织卖淫罪】,本罪帮助犯单独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 区别于【聚众淫乱罪】,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活动(
3人以上,即3p就能定罪
),定此罪而不是本罪; -
🌸在组织卖淫过程中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 买淫过程中录下探花视频,传播到网上,情节严重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7.4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叙明罪状
- 有以下行为,定本罪:
- 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
- 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
- 为卖淫的人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
- 本罪最主要特征是帮助卖淫,收取好处;
- 有以下行为,定本罪:
7.42 强迫卖淫罪
- 叙明罪状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定本罪;
- 只要强迫一个人卖淫就能定罪;
- 区别于【组织卖淫罪】,卖淫者不是自愿卖淫的,且起步3个人才能判罪;
- 区别于【强奸罪】,本罪的强迫对象也可以是男性,目的是为了使对方从事卖淫;
-
🌸以强奸方法强迫卖淫的,数罪并罚;
7.43 传播性病罪
- 叙明罪状
- 这里的性病做了缩小解释,很多常见的都被排除在外,例如“尖锐湿疣”、“HPV”等,只有严重性病才定罪。
-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定本罪;
- 本罪犯罪为特殊主体;
- 【明知】: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 根据本人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 不明知不定罪;
- 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
同居
)、通奸的,不定此罪; - 为报复他人(
具体的人
)、社会,而故意卖淫、嫖娼的,不一定定本罪:- 为报复具体的人,定【故意伤害罪】;
- 为报复社会,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为什么只针对卖淫嫖娼?
- 是因为这两种性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而正常人遇上的恋爱、姘居、通奸,倒霉蛋是相对固定的人群,不具备传播性(
海王、海后当传播性病罪定罪
);
- 是因为这两种性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而正常人遇上的恋爱、姘居、通奸,倒霉蛋是相对固定的人群,不具备传播性(
7.44 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概述
- 是选择罪名;
- 以牟利为目的是关键;
- 牟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营利:赚钱;
- 盈利:赚到钱;
- 谋利:谋取正当利益;
- 【淫秽物品】:
- 具体描述性行为或者露骨宣传色情的淫秽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音频、电子书、短信息等;
- 不包含生理、医学等科学著作,以及包含色情内容但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
情色作品
);情色作品:性是手段,艺术是目的;
色情作品:艺术是手段,性是目的;
-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
- 叙明罪状
- 如同罪名的,定本罪;
- 区别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淫秽物品,在我国内海、领海、界河、界湖等地方加以贩卖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
7.45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叙明罪状
- 不以牟利为目的,可能是出于炫耀或者、报复为目的;
- 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定本罪;
- 区别于【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看是否有以牟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