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中国法制史?
- 什么是中国?
- 泛华夏地区,儒家文化圈的核心;
- 什么是法制?
- 制度和思想的结合,体现法的精神;
- 什么是历史?
- 值得流传后世,有教育和传播意义的记载,既有胜者的说辞,也有败者的过往。即所谓善善恶恶(读wu四声)。
2. 绪论
- 中国是一个“大河文明”,以中原三角洲(西安—北京—南京)为核心;
- 法制史是历史和法律的交叉学科;
2.1 中国传统法治的特征🌸
以下必背:
-
【法自君出,重权隆法】;
- 即君王具有最高的立法权(
君权神授,代天牧民
),决定着法律的创制和变迁; - 法律以维护君权为要务;
- 有古代农耕文明特性所决定的(
季风气候的自然禀赋所确立的
),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根源;
与西方相比,我们是“王法”,欧洲是“神法”,即长久以来的世俗王权与宗教特权之间的斗争。例如西方的《婚姻法》最初就是教会的一部“教法”,体现了深厚的宗教含义。
- 即君王具有最高的立法权(
-
【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 中国古代的法典编撰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但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
-
【家族本位,伦理法制】
-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到国的途径进入文明社会的,故宗法血缘对社会乃至国家的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
- 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一体的特有体制,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长期以来,儒家在法制中发挥了宪法一般的作用
); -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
【调处息争,无讼是求】
- 无讼是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
调解
)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枫桥经验
)。 - 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尊长,主要依靠的力量是宗族实力和基层国家权力,凭借的是礼法结合的法律渊源;
这与西方不同,西方一直强调的内容是 诉讼正义、法律正义
- 无讼是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
2.2 中国传统法治的优秀传统
-
【德配王命,民贵君轻】
- 即以德配天的概念(
统治合法性来源
),体现为敬天保民的统治政策; - 儒家进一步发展为民贵君轻、民为国本的思想,即民本思想(
不是民主,因为当家的还是君王,即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这贯穿了传统法律的各个方面。
- 即以德配天的概念(
-
【礼法结合,综合为治】🌸
-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
- 礼法相互为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 简而言之,是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结合,以法附礼,以礼入法,止恶而劝善,出礼而入刑。
-
【体系完备,律例并行】
- 中国古代法经历了从先秦礼制与刑书,到《唐六典》与律令格式的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政典为组织法,律典为基本法律,令格式为管理制度,并以廷行事、决事比、判例等为必要补充的完备体系。
- 简单来说,我国古代是坚持法条与判例相结合的。
-
【依法治官,明职课责】
- 依法治官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悠久传统;
- 明确官吏 的职、权、责,规定管理的行为方式和自我约束(
明君治吏不治民
); - 实行考选、考课、监察等一系列制度,促其奉公守法(
为君王尽责
); - 职官法不断完善,使官吏职责明确,有法可依,这在古代法律体系中是重要组成部分。
-
【法尚公平,执法原情】
- 法的公平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
- 法的执行也将就执法原情,以致天理、国法、人情之间平衡和妥协。
2.4 中华法系
22年《考试分析》新增内容;
【补充】:全世界有五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
消亡了
)、中华法系(消亡了
)。
-
中华法系被世界公认为特点鲜明、影响深远的一大法系
对泛中华文化圈的诸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日本的《大宝律令》、朝鲜的《高丽律》等都出自《唐六典》。
-
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
儒、墨、道、法等诸家思想交融,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
中华法系是融合了各民族的法律意识与创造力而形成的;
-
中华法系具有以下主要特色(
大一统集权导致的
):- 皇权至上;
- 维护宗法伦理;
- 引礼入法,法律儒家化;
- 以刑为主,诸法并存;
-
我国固有的中华法系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西方法文化的冲击和影响,进行大规模的修律,才开始逐步解体;
2.5 中华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22年新增的考点
- 中华法系是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华法文化的特殊性及其世界影响力的集中体现,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化的深厚底蕴。
- 虽然中国法系失去了所依附的载体而退出历史舞台,但其中凝聚的中华民族精神和法文化精华中的因子没有消亡🌸。
- 今天复兴或者重塑中华法系,使具有民主性精华的法文化与新的国情态势和时代任务相结合;使世界性和民族性相统一,对于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与自信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彪炳史册的灿烂法文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
民为邦本、礼法结合、治国先治吏、正己修身、改易更化
),是中华民族文明的丰碑和智库; - 要认识到中华法系在历史和阶级上的局限,去芜存菁,激活传统法文化的优秀部分,使之创造性转化,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服务🌸。
3.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3.1 夏商法律制度
- 学界普遍认为,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国家和法的历史发展阶段(
马克思认为有了国家才有法律。
)。传说大禹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即所谓的"茫茫禹迹,划为九州"。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禹还设置了“九牧”,作为管理九州的长官。九州:冀州、兖(
yan三声
)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雍州;
3.1.1 中国法律的起源
- 王位世袭制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王位世袭制取代了氏族社会的禅让制,并最终导致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及国家的建立。
- 【注意】:夏朝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总结并使之上升为习惯法,同时还颁布法令,惩处违抗“王命”的行为或者其他犯罪。
3.1.1.1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 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 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 - 古代法的起源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家庭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家长权、族权和王权遮掩乃至湮没了个人权利,导致古代社会刑事、行政立法等公法体系发达,而私法不发达,个人权利长期得不到确认和保护。
3.1.2 立法概述
3.1.2.1 禹刑
- 是夏朝时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由原始氏族社会的习惯转化而成的礼法(
习惯法
),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 此外,夏王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来源(
例如《甘誓》是中国最早的军法
)。 - 赎刑最早出现夏朝(
类似于花钱保释或者罚钱
); - 夏朝主掌审判的官员被称为大理,后世的大理寺就是起源于此;
- 在夏朝最早出现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辜:罪恶
)的刑罚使用原则,也就说“宁愿少刑罚一些人,也不能错杀无辜”。这一强调审慎用刑的思想为后世所传颂。 - 最早在夏朝,不孝已经成为了一项罪名,即“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 在《左传》的记载中,有:“昏、墨、贼,杀,皋陶(
gao yao
)之刑也”的说法,其中:- 昏:把别人的好东西拿过来;
- 墨:贪污;
- 贼:故意杀人;
3.1.2.2 汤刑
-
“汤刑”被认为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
不成文的习惯法和王发布的“誓”、“诰”、“命”等同样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 誓:军法、军令;
- 诰:王/皇帝对臣下的命令;
- 命: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 彝:商朝的习惯法;
-
商超在夏朝的法制基础上,罪名、刑罚以及司法制度都有所发展(
殷因于夏,有所损益
)。刑名从商,在禹法的基础上,汤刑有新的创设,如罪名“乱政”和“疑众” -
为惩治职官犯罪,商代法律有“三风十愆(
qian一声
)”的说法,即:- 巫风:唱歌跳舞蹦迪;
- 淫风:贪财、贪色、狩猎不休;
- 乱风:不听圣人的言语,只听小人的说辞;
以上为“三风”;
- 十愆:恒舞、酣歌、贪货、贪色、贪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等;
3.1.3 刑事立法🌸
3.1.3.1 旧五刑
-
最早见于《尚书》,最早源于苗民的说法较为流行;
-
又叫奴隶制五刑,具体包括:
- 【墨刑】:又称黥(
qíng
)刑,是在罪犯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字,并染上墨,作为犯罪的标记; - 【劓刑】(
yì
) :是割去罪犯的鼻子; - 【剕刑】(
fèi
):又称刖刑(yuè
)、髌刑、膑刑,是砍去罪犯的脚或剔去膝盖骨强迫其跛行; - 【宫刑】:又叫腐刑,对男性罪犯实施阉割或者对女性实施幽闭(
用木槌击打女性胸腹部,导致体内某物下坠堵塞阴道,或者通过其他手段破坏女性生殖器官
),剥夺其生殖能力(非常讽刺的是,这个刑罚是高洋废的。
); - 【大辟】:是死刑,即剥夺罪犯的生命,主要是斩首;
在隋唐以前,刖刑和宫刑为次死之刑;
除此以外,还有鞭(
鞭子抽
)扑(木板打
)、流刑(流放
)、劳役刑(服劳役
)、赎刑(罚钱,夏朝就有了
) 等。- 旧五刑是中国上古时期最具有代表性的刑罚,沿用长达数千年。
- 【墨刑】:又称黥(
3.1.3.2 司法制度
-
【天罚和神判】
- 夏商,尤其商代是神权政治非常盛行的时期,来源于建国故事“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
-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这在商代司空见惯;作为最高军政首脑的王,拥有最高审判权;
- 将宗教禁忌和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天罚和神判的因素,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显著特征。
-
【监狱】
- 史载:“皋陶造狱,法律存”,在尧舜时期,已经有监狱出现了;
- 夏代的监狱称为圜土,即在地下挖出圆形土牢;除此之外,夏代监狱还有夏台、钧台的别称;
- 商因袭夏,监狱仍称为“圜土”;除此以外,增加了囹圄(
ling二声yu三声,意思是木箱子
)、羑里(you二声
)作为监狱的别称。
3.2 西周法律制度🌸
3.2.1 立法概况
- 【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 周初的统治者注重从商朝败亡的历史中汲取经验,认为天命是会改变的,天命总是归于有德者,天意总是通过民意表达出来。
- 周代发生了 夏商神权法思想 → 西周“以德配天”民本思想 夏商神权法思想\rightarrow西周“以德配天”民本思想 夏商神权法思想→西周“以德配天”民本思想的转变。
- 将“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准则落实到现实的统治中,形成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即所谓【民为邦本】。
- 西周统治者主张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要求更准确的适用刑罚,防止因滥刑而激化矛盾,即【明德慎罚】。这使得法律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号召力和更广泛的社会渗透力,由此西周的立法真正形成了 “礼”与“刑”相辅相成 的结合。这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的重大进步,为后世的德主刑辅奠定基础。
3.2.2 宗法制度🌸
- 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是西周政治的基本模式;
- 由氏族社会的父家长制发展而来,具体形式是“封邦建国”的分封制。周天子对于王畿(
宅兹中国
)以外的土地实行“授民授疆土”,把土地和人民封赐给各级诸侯,各级诸侯又分封给卿大夫并以此类推。这种制度在中世纪的欧洲叫封建采邑制。只有西周的分封是真正的封建; - 以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以父亲的直系血缘关系为依据,形成了 周天子 → 诸侯 → 卿大夫 → 士 周天子\rightarrow诸侯\rightarrow卿大夫\rightarrow士 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间严密的等级结构。
- 爵位等级分别是:公侯伯子男;
- 🌸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
1. 嫡长子继承制(相比之下蒙古是幼子守灶制度
);
2. 大宗和小宗权利义务明确,相辅相成;
3. 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等级秩序分明; - 礼与法的关系🌸
-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其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 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概括为:亲亲,和尊尊。第一个是在家族范围内的要求(
兄友弟恭、母慈子孝、夫义妇听
),第二个是在社会范围内的要求(君臣、上下、尊卑
)。在具体的实践中,即所谓:忠高于孝,国大于家;
- 具体的礼仪形式上,包含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其中:
- 吉礼:祭祀之礼,祭天祭地祭祖先;
- 凶礼:丧葬之礼;
- 军礼:行军打仗之礼;
- 宾礼:招待客人之礼;
- 嘉礼:加冠和结婚之礼;
除此以外,还有“六礼”、“九礼”的说法。
- 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概括为:亲亲,和尊尊。第一个是在家族范围内的要求(
-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其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 礼与刑的关系🌸
- 它们的关系几乎相伴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 礼和法的作用并不相同;
- 礼与刑的适用原则并不相同,礼和刑对不同人的要求不一样,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士可杀不可辱,士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避免一些侮辱性的刑罚
)”的等级特权制度。
-
九刑
《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逸周书》记载成王时候有“刑书九篇” 。
- 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除了旧五刑以外,还有赎刑、流刑等四个刑罚; -
吕刑
- 西周经过成康之治后,至周穆王时期国势渐衰,财政拮据。穆王为革新政治,命司寇吕候制定《吕刑》。
- 它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尽管内容已经不可考了;
- 《吕刑》贯彻了明德慎罚的思想,说明了建立法度的重要性,提出惩罚与罪行相符(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重
、轻重竹筏有权
)、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疑有赦
,注意中国古代没有疑罪从无的制度,只有从轻)等审案原则。 - 值得注意的是,从《吕刑》开始,周朝对赎刑制度化了,使之较为完整。
3.2.3 刑事立法
-
主要刑法原则有:
-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西周时候有“三赦之礼”,曰:“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这三类人除了故意杀人罪以外,一般皆赦免其罪。
《礼记·曲礼》中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也就是89岁以上老人和7岁以下幼儿犯罪,可免予刑罚处罚。我们现在沿袭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
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与偶犯
过失被称为“眚(shěng)” ,故意则是“非眚”,惯犯叫“惟终”,偶犯叫“非终”。
《周礼·秋官·司刺》还载有三宥之法,即: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西周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刑法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
-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对犯罪事实有疑的案件,实行从轻处断或赦免罪责的原则。
- 这也是“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从赦的原则在司法审判中要经过“三刺”的程序。
-
宽严适中原则
- 西周在定罪量刑中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罪行相当。
-
因地、因时制宜
- “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成为后世治国的重要原则。
- 《吕刑》中载有“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的说法,主张结合犯最多主客观条件权衡量刑,不可一味的从轻或者从重。
-
上下比罪🌸
- 即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
现代中国法律禁止这个
)
- 即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
-
同罪异罚🌸
- 宗法等级制度的体现,即所谓“刑不上大夫”;
- 例如有爵位的贵族死刑,一般秘密进行,不当众行刑,并且“公族无宫刑”;如果必须要处以宫刑,由贵族们议决减免。
-
补充:八议或者说“八辟(丽邦法)”,即有八种人有特权减免刑罚。
-
-
主要罪名有:
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上述罪行的主犯有偿无赦,即不得赦免,接受九刑惩罚。
一般分为三类:
-
政治性犯罪:如
违抗王命罪
; -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寇攘奸宄(
劫夺窃盗
) ; -
渎职犯罪(
五过之疵
)五过是指:“惟官”(
秉承上意,倚仗权势
)、“惟反”(利用职权,报仇恩怨
)、“惟内”(内亲用事,暗中牵制
)、“惟货”(贪赃受贿,敲诈勒索
)、“惟来”(接受请托,徇私枉法
)。《吕刑》规定,犯有五过之疵者,其罪惟均,司法官和罪犯承受同样的惩罚。
《康诰》中亦有对于内奸(
在国内搞恐怖主义
)、外奸(配合国外当间谍
)、杀人越货以及不孝不悌等处以重刑且不予宽赦的规定; -
3.2.4 民事立法
- 财产制度
- 根据《周礼》,西周设有专职官员管理立契事项,称为“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市场管理人员;
- 西周有质剂(
买卖
),和傅别(借贷
)两种契约形式; - 质剂就是买卖契约,且“质”用于大额交易,“剂”用于小额交易。质、剂皆由官方制造并发布,依次为凭证,表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 傅别是借贷契约,是解决债务问题的凭证,或者说借条。其中“傅”是债券,有左右两张,债权人拿左券,债务人拿右券;“别”是一分为二的意思。(
古代很多“责”其实都是债的意思。
)
- 婚姻制度
- 西周最早确立了一夫一妻制,虽然对于贵族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对于婚姻的认识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还有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等礼法。
- 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延续后代,祭祀祖先。
- 婚姻成立的几个基本要件:
-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则是不循礼法,是私奔或者淫奔;
- 同姓不婚;
- 履行六礼程序:
- 纳采:男方请媒妁向女方提亲;
-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生辰八字等信息,在宗庙占卜以定吉凶;
- 纳吉:得到吉兆后很快向女方订婚;
- 纳征:又叫纳币,即男方送聘礼到女方家中,婚约正式成立;
- 请期:和女方商定婚期;
- 亲迎:在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在婚礼结束后,婚姻最终成立。
这套六礼制度,为后世历代所继承。
- 七出三不去(
主要是休妻的理由
)🌸:- 七出
- 无子;
- 淫乱;
- 不事舅姑(
公婆
); - 口舌不好(
刻薄言语
); - 盗窃;
- 妒忌(
不让纳妾
); - 恶疾;
- 三不出(
对休妻的限制
)- 有所娶无所归(
娶妻时妻子有娘家亲戚在,休妻后没有的
); - 与更三年丧(
公/婆去世后,妻子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的
); - 前贫贱后富贵(
字面上的意思
);
- 有所娶无所归(
- 七出
- 嫡长子继承制
- 继承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
- 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 一般情况下,家族财产/地位的分割:
- 领地和世袭的身份只能由嫡长子(
正妻的长子
)继承; - 其他的嫡子和庶子由嫡长子分配部分利益;
- 女子只能在出嫁之时得到嫁妆作为财产,但这只属于父兄的赠予,并非法定的继承权;
- 领地和世袭的身份只能由嫡长子(
3.2.5 司法制度
-
司法机构:大司寇(
中央的常设最高司法官
)、小司寇(大司寇其下设立的,协助前者审理案件,处理狱诉
)、司刑(管刑罚的
)、司刺(执行“三刺、三宥、三赦”的法令
)、掌囚(管囚犯的
)、掌戮(管砍头的
)等。 -
从西周开始对刑事和民事已经有了区分。汉人郑玄(
著名大儒,经学大师,荥阳郑氏的初代祖先
)曰:- 讼,财务相告者,审理民事案件叫“听讼”;
- 狱,相告以罪名者,审理刑事案件叫“断狱”;
两者在案件的起诉、受案、审理等方面都具有较大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从西周开始,打官司就要交诉讼费了。刑事诉讼费用为钧金(
30斤铜
)、民事诉讼费用为束矢(一百只箭
)。 -
五听制度
-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西周总结出一套“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经验,即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这“五声”又叫“五听”。
- 具体内容如下:
- 辞听:听他说话,看是否言语混乱;
- 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看看是否错乱面红;
- 气听:观察其呼吸节奏,是否存在喘气;
- 耳听:观察其听觉,理亏容易听不清楚;
- 目听:观察期是否眼睛存在回避或者无神;
- 很明显,五听制度是审判心理学的萌芽,之后历朝历代的司法实践都沿用了五听的说法。
3.3 春秋法律制度
3.3.1 成文法的公布
-
针对上古时期不预设刑,临时议制的法治传统,顺应新时期奴隶主变多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的新趋势(
平民奴隶主向封建贵族要权力,要求打破贵族对于法律的垄断。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发挥了类似于罗马铜表法的作用,不过巴比伦第二帝国早有刻在石碑上的汉谟拉比法典了。
)。这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
在这之后,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1年私造刑法,在竹简上记录,被称为 《竹刑》,内容主要是对当时刑法的一些解释和评价(
当然之后他也因为这个原因被人构陷下狱处死了,但是《竹刑》沿用了下来
)。 -
公元前513年,晋国的执政赵鞅、荀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的刑书铸于鼎上,公之于众。同时期春秋各诸侯国也进行了类似的立法活动
-
成文法公布引起的争论🌸
- 春秋战国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孔子是旧贵族
),新兴奴隶地主阶级反对旧贵族垄断法律,强烈要求将成文法公之于众,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既得利益,从而摆脱宗法制等级的限制,谋求更大的政治利益。 - 成文法的公布引起了旧贵族的激烈反对,晋国上大夫叔向说出了“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争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国将亡,必多制”的评价;孔子也持反对意见,认为:“晋其亡乎,失其度也”和“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法国大革命后的旧贵族也是这么看新贵族的,但是从1789年到1870年之间几十年艰难的融合,到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时期已经发展完善。
)
- 春秋战国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
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 公布成文法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治建设的新纪元;
- 公布成文法在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应的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开辟了一种全新的集权制的统治模式,代表了“法治”取代“礼制”的开始,为后世的发展和完善积累了经验。
3.4 战国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各国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法图强,法家作为一个学说门派也正式走上历史舞台。
- 立法的指导思想
- 一断于法
法家认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打破“刑不上大夫”的壁垒,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的一切特权,在法律以下,任何人的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来作为客观标准。
- 刑无等级
- 在法律的适用上,法家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等差”观念,主张“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要求制定公正、平等的法律,国家及君王以下,平等地适用法律;
- 在法律的使用上,法家要求“赏当其功,刑当其罪”、“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人有所犯,一一于法”。
- 轻罪重刑
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来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要让臣民畏法和服法,以达到“禁奸止过”的预防、打击犯罪的目的,即“以刑去刑”、“以杀止杀”。
- 法布于众
与“以法之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法者,……,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即应向全社会公布成文的法律,从而否定了法律的秘密状态。
- 一断于法
3.4.1 法经🌸
- 李悝变法
- 魏国魏文侯时期,文候任命李悝(
kui一声
)为相邦(执政
)主持改革,在政治上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即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主张“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其行,罚必当”;在经济上采取了“尽地力之教”的农业改良政策和“善平籴(di四声
)”的仓储政策,并使用各种措施发展经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 魏国魏文侯时期,文候任命李悝(
- 李悝制经
- 为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李悝“撰次诸国法”,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颁布了成文法典《法经》。
- 为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李悝“撰次诸国法”,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颁布了成文法典《法经》。
- 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 虽然原文已经失传,但通过相关文献可以知道,从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六篇,包含:《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 其中,《盗法》是关于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窃货曰盗
);《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害良曰贼
)。它们两个被李悝立在《法经》的首位; - 《网法》又叫《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以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这两章属于是诉讼法的内容。
-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包括六禁作为内容。
- 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 淫禁:私奔、淫乱、乱伦;
- 狡禁:诈骗;
- 城禁:晚上不受管理偷越城门;
- 嬉禁:聚众赌博;
- 徙禁:干一些越制的事情,例如礼仪越制;
- 金禁:贪污受贿;
- 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 最后又以《具律》结尾,对刑罚的从重从轻进行规定;
- 其中,《盗法》是关于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 🌸《法经》有以下特点:
- 内容上,以惩治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的精神;
- 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相当于刑法的总则;
- 《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
- 🌸《法经》的意义:
- 为后世法典的编撰奠定了重要基础;
- 《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的主要篇目;
- 虽然原文已经失传,但通过相关文献可以知道,从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六篇,包含:《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3.4.2 商鞅变法
-
【改法为律】
- 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在秦国进行法律变革,并将法典的名称由“法”改为“律”(
事实上,在商鞅以前,律的形式早已出现,是自夏商西周时期的“刑”发展而来
)。 - “法”意为平之如水,以取代意为“有等差”的“刑”,使法律的公平、正义之意涵得到强调,而杀戮、恐吓之意消减。
- 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在秦国进行法律变革,并将法典的名称由“法”改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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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法】
- 即:让与其有联系的人和他一起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
- 包括: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等;
- 鼓励互相检举,奖励告奸;告奸者受赏,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 连坐制度最大程度上将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稳效率很高,但容易激化矛盾,造成潜在的危险,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严苛性;
-
【分户令】
- 中国法制史上的第一令;
- 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商鞅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两男以上不分异者,备其赋”,强制百姓分家立户,改变原来秦国不喜欢分家的旧习俗。
-
【军爵令】
- 奖励战功,颁布十二级军功爵制,增强国力;
- 历史意义
- 影响最大、效果最为突出的社会变革;
- 为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徙木立信
); - 使《秦律》成为秦国的主要法典,从此以后,律成为中国历朝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中国法制传统和特色得到了延续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