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1

1. 什么是中国法制史?

  1. 什么是中国?
    • 泛华夏地区,儒家文化圈的核心;
  2. 什么是法制?
    • 制度和思想的结合,体现法的精神;
  3. 什么是历史?
    • 值得流传后世,有教育和传播意义的记载,既有胜者的说辞,也有败者的过往。即所谓善善恶恶(读wu四声)

2. 绪论

  • 中国是一个“大河文明”,以中原三角洲(西安—北京—南京)为核心;
  • 法制史是历史和法律的交叉学科;

2.1 中国传统法治的特征🌸

以下必背:

  1. 法自君出,重权隆法】;

    • 即君王具有最高的立法权君权神授,代天牧民),决定着法律的创制和变迁;
    • 法律以维护君权为要务
    • 有古代农耕文明特性所决定的季风气候的自然禀赋所确立的),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根源;

    与西方相比,我们是“王法”,欧洲是“神法”,即长久以来的世俗王权与宗教特权之间的斗争。例如西方的《婚姻法》最初就是教会的一部“教法”,体现了深厚的宗教含义。

  2. 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 中国古代的法典编撰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但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
  3. 家族本位,伦理法制

    •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到国的途径进入文明社会的,故宗法血缘对社会乃至国家的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
    • 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一体的特有体制,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精神(长期以来,儒家在法制中发挥了宪法一般的作用);
    •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4. 调处息争,无讼是求

    • 无讼是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调解)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枫桥经验)。
    • 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尊长,主要依靠的力量是宗族实力和基层国家权力,凭借的是礼法结合的法律渊源

      这与西方不同,西方一直强调的内容是 诉讼正义、法律正义

2.2 中国传统法治的优秀传统

  1. 德配王命,民贵君轻

    • 以德配天的概念(统治合法性来源),体现为敬天保民的统治政策;
    • 儒家进一步发展为民贵君轻、民为国本的思想,即民本思想不是民主,因为当家的还是君王,即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贯穿了传统法律的各个方面。
  2. 礼法结合,综合为治🌸

    •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
    • 礼法相互为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 简而言之,是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结合以法附礼,以礼入法,止恶而劝善,出礼而入刑。

  3. 体系完备,律例并行

    • 中国古代法经历了从先秦礼制与刑书,到《唐六典》与律令格式的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政典为组织法,律典为基本法律,令格式为管理制度,并以廷行事决事比判例等为必要补充的完备体系
    • 简单来说,我国古代是坚持法条与判例相结合的
  4. 依法治官,明职课责

    • 依法治官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悠久传统
    • 明确官吏 的职、权、责,规定管理的行为方式和自我约束(明君治吏不治民);
    • 实行考选、考课、监察等一系列制度,促其奉公守法(为君王尽责);
    • 职官法不断完善,使官吏职责明确,有法可依,这在古代法律体系中是重要组成部分
  5. 法尚公平,执法原情

    • 法的公平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
    • 法的执行也将就执法原情,以致天理、国法、人情之间平衡和妥协

2.4 中华法系

22年《考试分析》新增内容;

【补充】:全世界有五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消亡了)、中华法系(消亡了)。

  1. 中华法系被世界公认为特点鲜明、影响深远的一大法系

    对泛中华文化圈的诸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日本的《大宝律令》、朝鲜的《高丽律》等都出自《唐六典》。

  2. 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

    儒、墨、道、法等诸家思想交融,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3. 中华法系是融合了各民族的法律意识与创造力而形成的

  4. 中华法系具有以下主要特色(大一统集权导致的):

    1. 皇权至上;
    2. 维护宗法伦理;
    3. 引礼入法,法律儒家化;
    4. 以刑为主,诸法并存;
  5. 我国固有的中华法系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西方法文化的冲击和影响,进行大规模的修律,才开始逐步解体

2.5 中华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22年新增的考点

  1. 中华法系是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华法文化的特殊性及其世界影响力的集中体现,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化的深厚底蕴
  2. 虽然中国法系失去了所依附的载体而退出历史舞台,但其中凝聚的中华民族精神和法文化精华中的因子没有消亡🌸
  3. 今天复兴或者重塑中华法系,使具有民主性精华的法文化与新的国情态势和时代任务相结合;使世界性和民族性相统一,对于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与自信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4.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彪炳史册的灿烂法文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民为邦本、礼法结合、治国先治吏、正己修身、改易更化),是中华民族文明的丰碑和智库
  5. 要认识到中华法系在历史和阶级上的局限,去芜存菁激活传统法文化的优秀部分,使之创造性转化,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服务🌸

3.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3.1 夏商法律制度

  • 学界普遍认为,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国家和法的历史发展阶段马克思认为有了国家才有法律。)。传说大禹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即所谓的"茫茫禹迹,划为九州"。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禹还设置了“九牧”,作为管理九州的长官。

    九州:冀州、兖(yan三声)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雍州;

3.1.1 中国法律的起源
  • 王位世袭制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王位世袭制取代了氏族社会的禅让制,并最终导致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及国家的建立。
  • 【注意】:夏朝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总结并使之上升为习惯法,同时还颁布法令,惩处违抗“王命”的行为或者其他犯罪。
3.1.1.1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 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2. 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3. 古代法的起源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家庭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家长权、族权和王权遮掩乃至湮没了个人权利,导致古代社会刑事、行政立法等公法体系发达,而私法不发达,个人权利长期得不到确认和保护
3.1.2 立法概述
3.1.2.1 禹刑
  • 是夏朝时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由原始氏族社会的习惯转化而成的礼法习惯法),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 此外,夏王发布的“王命”和“”,也是重要的法律来源(例如《甘誓》是中国最早的军法)。
  • 赎刑最早出现夏朝类似于花钱保释或者罚钱);
  • 夏朝主掌审判的官员被称为大理,后世的大理寺就是起源于此;
  • 在夏朝最早出现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辜:罪恶)的刑罚使用原则,也就说“宁愿少刑罚一些人,也不能错杀无辜”。这一强调审慎用刑的思想为后世所传颂。
  • 最早在夏朝,不孝已经成为了一项罪名,即“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 在《左传》的记载中,有:“昏、墨、贼,杀,皋陶(gao yao)之刑也”的说法,其中:
    1. 昏:把别人的好东西拿过来
    2. 墨:贪污
    3. 贼:故意杀人
3.1.2.2 汤刑
  • “汤刑”被认为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 不成文的习惯法和王发布的“誓”、“诰”、“命”等同样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1. :军法、军令;
    2. :王/皇帝对臣下的命令
    3. :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4. 商朝的习惯法
  • 商超在夏朝的法制基础上,罪名、刑罚以及司法制度都有所发展(殷因于夏,有所损益)。刑名从商,在禹法的基础上,汤刑有新的创设,如罪名“乱政”和“疑众

  • 为惩治职官犯罪,商代法律有“三风十愆qian一声)”的说法,即:

    1. 巫风:唱歌跳舞蹦迪
    2. 淫风:贪财、贪色、狩猎不休
    3. 乱风:不听圣人的言语,只听小人的说辞

    以上为“三风”;

    1. 十愆:恒舞、酣歌、贪货、贪色、贪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等;
3.1.3 刑事立法🌸
3.1.3.1 旧五刑
  • 最早见于《尚书》,最早源于苗民的说法较为流行;

  • 又叫奴隶制五刑,具体包括:

    1. 墨刑】:又称黥(qíng)刑,是在罪犯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字,并染上墨,作为犯罪的标记;
    2. 劓刑】() :是割去罪犯的鼻子
    3. 剕刑】(fèi):又称刖刑(yuè)、髌刑、膑刑,是砍去罪犯的脚或剔去膝盖骨强迫其跛行;
    4. 宫刑】:又叫腐刑,对男性罪犯实施阉割或者对女性实施幽闭(用木槌击打女性胸腹部,导致体内某物下坠堵塞阴道,或者通过其他手段破坏女性生殖器官),剥夺其生殖能力非常讽刺的是,这个刑罚是高洋废的。);
    5. 大辟】:是死刑,即剥夺罪犯的生命,主要是斩首;

    在隋唐以前,刖刑和宫刑为次死之刑

    除此以外,还有鞭(鞭子抽)扑(木板打)、流刑(流放)、劳役刑(服劳役)、赎刑(罚钱,夏朝就有了) 等。

    • 旧五刑是中国上古时期最具有代表性的刑罚,沿用长达数千年。
3.1.3.2 司法制度
  1. 天罚和神判

    • 夏商,尤其商代是神权政治非常盛行的时期,来源于建国故事“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
    •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这在商代司空见惯;作为最高军政首脑的王,拥有最高审判权
    • 将宗教禁忌和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天罚和神判的因素,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显著特征
  2. 监狱

    • 史载:“皋陶造狱,法律存”,在尧舜时期,已经有监狱出现了;
    • 夏代的监狱称为圜土,即在地下挖出圆形土牢;除此之外,夏代监狱还有夏台钧台的别称;
    • 商因袭夏,监狱仍称为“圜土”;除此以外,增加了囹圄ling二声yu三声,意思是木箱子)、羑里you二声)作为监狱的别称。

3.2 西周法律制度🌸

3.2.1 立法概况
  1. 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 周初的统治者注重从商朝败亡的历史中汲取经验,认为天命是会改变的,天命总是归于有德者,天意总是通过民意表达出来。
    • 周代发生了 夏商神权法思想 → 西周“以德配天”民本思想 夏商神权法思想\rightarrow西周“以德配天”民本思想 夏商神权法思想西周以德配天民本思想的转变。
    • 将“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准则落实到现实的统治中,形成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即所谓【民为邦本】。
    • 西周统治者主张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要求更准确的适用刑罚,防止因滥刑而激化矛盾,即【明德慎罚】。这使得法律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号召力和更广泛的社会渗透力,由此西周的立法真正形成了 “礼”与“刑”相辅相成 的结合。这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的重大进步,为后世的德主刑辅奠定基础。
3.2.2 宗法制度🌸
  • 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是西周政治的基本模式
  • 由氏族社会的父家长制发展而来,具体形式是“封邦建国”的分封制。周天子对于王畿宅兹中国)以外的土地实行“授民授疆土”,把土地和人民封赐给各级诸侯,各级诸侯又分封给卿大夫并以此类推。这种制度在中世纪的欧洲叫封建采邑制。只有西周的分封是真正的封建;
  • 以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以父亲的直系血缘关系为依据,形成了 周天子 → 诸侯 → 卿大夫 → 士 周天子\rightarrow诸侯\rightarrow卿大夫\rightarrow士 周天子诸侯卿大夫之间严密的等级结构。
  • 爵位等级分别是:公侯伯子男
  • 🌸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
    1. 嫡长子继承制相比之下蒙古是幼子守灶制度);
    2. 大宗和小宗权利义务明确,相辅相成
    3. 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等级秩序分明
  • 礼与法的关系🌸
    •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其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1. 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概括为:亲亲,和尊尊。第一个是在家族范围内的要求(兄友弟恭、母慈子孝、夫义妇听),第二个是在社会范围内的要求(君臣、上下、尊卑)。

        在具体的实践中,即所谓:忠高于孝,国大于家

      2. 具体的礼仪形式上,包含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其中:
        1. 吉礼:祭祀之礼,祭天祭地祭祖先;
        2. 凶礼:丧葬之礼;
        3. 军礼:行军打仗之礼;
        4. 宾礼:招待客人之礼;
        5. 嘉礼:加冠和结婚之礼;

        除此以外,还有“六礼”、“九礼”的说法。

  • 礼与刑的关系🌸
    • 它们的关系几乎相伴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 礼和法的作用并不相同
    • 礼与刑的适用原则并不相同,礼和刑对不同人的要求不一样,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士可杀不可辱,士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避免一些侮辱性的刑罚)”的等级特权制度。
  1. 九刑

    《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逸周书》记载成王时候有“刑书九篇” 。
    - 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除了旧五刑以外,还有赎刑、流刑等四个刑罚

  2. 吕刑

    • 西周经过成康之治后,至周穆王时期国势渐衰,财政拮据。穆王为革新政治,命司寇吕候制定《吕刑》。
    • 它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尽管内容已经不可考了;
    • 《吕刑》贯彻了明德慎罚的思想,说明了建立法度的重要性,提出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之),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重轻重竹筏有权)、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疑有赦,注意中国古代没有疑罪从无的制度,只有从轻)等审案原则。
    • 值得注意的是,从《吕刑》开始,周朝对赎刑制度化了,使之较为完整
3.2.3 刑事立法
  1. 主要刑法原则有:

    1.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西周时候有“三赦之礼”,曰:“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这三类人除了故意杀人罪以外,一般皆赦免其罪。
      《礼记·曲礼》中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也就是89岁以上老人和7岁以下幼儿犯罪,可免予刑罚处罚。我们现在沿袭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2. 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与偶犯

      过失被称为“眚(shěng)” ,故意则是“非眚”,惯犯叫“惟终”,偶犯叫“非终”。
      《周礼·秋官·司刺》还载有三宥之法,即: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西周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刑法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

    3.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对犯罪事实有疑的案件,实行从轻处断或赦免罪责的原则
      • 这也是“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从赦的原则在司法审判中要经过“三刺”的程序
    4. 宽严适中原则

      • 西周在定罪量刑中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罪行相当。
    5. 因地、因时制宜

      • 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成为后世治国的重要原则。
      • 《吕刑》中载有“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的说法,主张结合犯最多主客观条件权衡量刑,不可一味的从轻或者从重。
    6. 上下比罪🌸

      • 即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现代中国法律禁止这个
    7. 同罪异罚🌸

      • 宗法等级制度的体现,即所谓“刑不上大夫”;
      • 例如有爵位的贵族死刑,一般秘密进行,不当众行刑,并且“公族无宫刑”;如果必须要处以宫刑,由贵族们议决减免。
      • 补充:八议或者说“八辟(丽邦法)”,即有八种人有特权减免刑罚。

  2. 主要罪名有:

    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上述罪行的主犯有偿无赦,即不得赦免,接受九刑惩罚

    一般分为三类:

    1. 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

    2.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寇攘奸宄(劫夺窃盗) ;

    3. 渎职犯罪五过之疵

      五过是指:“惟官”(秉承上意,倚仗权势)、“惟反”(利用职权,报仇恩怨)、“惟内”(内亲用事,暗中牵制)、“惟货”(贪赃受贿,敲诈勒索)、“惟来”(接受请托,徇私枉法)。

      《吕刑》规定,犯有五过之疵者,其罪惟均,司法官和罪犯承受同样的惩罚。

    《康诰》中亦有对于内奸在国内搞恐怖主义)、外奸配合国外当间谍)、杀人越货以及不孝不悌等处以重刑且不予宽赦的规定;

3.2.4 民事立法
  1. 财产制度
    • 根据《周礼》,西周设有专职官员管理立契事项,称为“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市场管理人员;
    • 西周有质剂买卖),和傅别借贷)两种契约形式;
    • 质剂就是买卖契约,且“质”用于大额交易,“剂”用于小额交易。质、剂皆由官方制造并发布,依次为凭证,表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 傅别是借贷契约,是解决债务问题的凭证,或者说借条。其中“傅”是债券,有左右两张,债权人拿左券,债务人拿右券;“别”是一分为二的意思。(古代很多“责”其实都是债的意思。
  2. 婚姻制度
    • 西周最早确立了一夫一妻制,虽然对于贵族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对于婚姻的认识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还有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等礼法。
    • 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延续后代,祭祀祖先。
    • 婚姻成立的几个基本要件: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则是不循礼法,是私奔或者淫奔;
      2. 同姓不婚
      3. 履行六礼程序
        1. 纳采:男方请媒妁向女方提亲;
        2.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生辰八字等信息,在宗庙占卜以定吉凶;
        3. 纳吉:得到吉兆后很快向女方订婚;
        4. 纳征:又叫纳币,即男方送聘礼到女方家中,婚约正式成立;
        5. 请期:和女方商定婚期;
        6. 亲迎:在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在婚礼结束后,婚姻最终成立。

      这套六礼制度,为后世历代所继承。

    • 七出三不去(主要是休妻的理由🌸
      1. 七出
        1. 无子;
        2. 淫乱;
        3. 不事舅姑(公婆);
        4. 口舌不好(刻薄言语);
        5. 盗窃;
        6. 妒忌(不让纳妾);
        7. 恶疾;
      2. 三不出对休妻的限制
        1. 有所娶无所归娶妻时妻子有娘家亲戚在,休妻后没有的);
        2. 与更三年丧公/婆去世后,妻子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的);
        3. 前贫贱后富贵字面上的意思);
  3. 嫡长子继承制
    • 继承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
    • 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 一般情况下,家族财产/地位的分割:
      1. 领地和世袭的身份只能由嫡长子(正妻的长子)继承;
      2. 其他的嫡子和庶子由嫡长子分配部分利益;
      3. 女子只能在出嫁之时得到嫁妆作为财产,但这只属于父兄的赠予,并非法定的继承权;
3.2.5 司法制度
  1. 司法机构:大司寇中央的常设最高司法官)、小司寇大司寇其下设立的,协助前者审理案件,处理狱诉)、司刑(管刑罚的)、司刺(执行“三刺、三宥、三赦”的法令)、掌囚(管囚犯的)、掌戮(管砍头的)等。

  2. 从西周开始对刑事和民事已经有了区分。汉人郑玄(著名大儒,经学大师,荥阳郑氏的初代祖先)曰:

    1. 讼,财务相告者,审理民事案件叫“听讼”;
    2. 狱,相告以罪名者,审理刑事案件叫“断狱”;

    两者在案件的起诉、受案、审理等方面都具有较大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从西周开始,打官司就要交诉讼费了。刑事诉讼费用为钧金30斤铜)、民事诉讼费用为束矢一百只箭)。

  3. 五听制度

    •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西周总结出一套“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经验,即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这“五声”又叫“五听”。
    • 具体内容如下:
      1. 辞听:听他说话,看是否言语混乱;
      2. 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看看是否错乱面红;
      3. 气听:观察其呼吸节奏,是否存在喘气;
      4. 耳听:观察其听觉,理亏容易听不清楚;
      5. 目听:观察期是否眼睛存在回避或者无神;
    • 很明显,五听制度是审判心理学的萌芽,之后历朝历代的司法实践都沿用了五听的说法。

3.3 春秋法律制度

3.3.1 成文法的公布
  1. 针对上古时期不预设刑,临时议制的法治传统,顺应新时期奴隶主变多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的新趋势(平民奴隶主向封建贵族要权力,要求打破贵族对于法律的垄断。),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发挥了类似于罗马铜表法的作用,不过巴比伦第二帝国早有刻在石碑上的汉谟拉比法典了。)。这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2. 在这之后,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1年私造刑法,在竹简上记录,被称为 《竹刑》,内容主要是对当时刑法的一些解释和评价(当然之后他也因为这个原因被人构陷下狱处死了,但是《竹刑》沿用了下来)。

  3. 公元前513年,晋国的执政赵鞅、荀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的刑书铸于鼎上,公之于众。同时期春秋各诸侯国也进行了类似的立法活动

  • 成文法公布引起的争论🌸

    • 春秋战国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孔子是旧贵族),新兴奴隶地主阶级反对旧贵族垄断法律,强烈要求将成文法公之于众,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既得利益,从而摆脱宗法制等级的限制,谋求更大的政治利益。
    • 成文法的公布引起了旧贵族的激烈反对,晋国上大夫叔向说出了“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争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国将亡,必多制”的评价;孔子也持反对意见,认为:“晋其亡乎,失其度也”和“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法国大革命后的旧贵族也是这么看新贵族的,但是从1789年到1870年之间几十年艰难的融合,到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时期已经发展完善。
  • 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1. 公布成文法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治建设的新纪元;
    2. 公布成文法在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应的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3.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开辟了一种全新的集权制的统治模式,代表了“法治”取代“礼制”的开始,为后世的发展和完善积累了经验。

3.4 战国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各国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法图强,法家作为一个学说门派也正式走上历史舞台。

  1. 立法的指导思想
    1. 一断于法

      法家认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打破“刑不上大夫”的壁垒,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的一切特权,在法律以下,任何人的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来作为客观标准

    2. 刑无等级
      1. 在法律的适用上,法家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等差”观念,主张“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要求制定公正、平等的法律,国家及君王以下,平等地适用法律;
      2. 在法律的使用上,法家要求“赏当其功,刑当其罪”、“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人有所犯,一一于法”。
    3. 轻罪重刑

      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来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要让臣民畏法和服法,以达到“禁奸止过”的预防、打击犯罪的目的,即“以刑去刑”、“以杀止杀”。

    4. 法布于众

      与“以法之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法者,……,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即应向全社会公布成文的法律,从而否定了法律的秘密状态

3.4.1 法经🌸
  1. 李悝变法
    • 魏国魏文侯时期,文候任命李悝(kui一声)为相邦(执政)主持改革,在政治上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即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主张“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其行,罚必当”;在经济上采取了“尽地力之教”的农业改良政策和“善平籴di四声)”的仓储政策,并使用各种措施发展经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2. 李悝制经
    • 为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李悝撰次诸国法”,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颁布了成文法典《法经》

  • 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 虽然原文已经失传,但通过相关文献可以知道,从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六篇,包含:《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1. 其中,《盗法》是关于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窃货曰盗);《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害良曰贼)。它们两个被李悝立在《法经》的首位
      2. 网法》又叫《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以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这两章属于是诉讼法的内容。
      3.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包括六禁作为内容。
        • 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1. 淫禁:私奔、淫乱、乱伦;
          2. 狡禁:诈骗;
          3. 城禁:晚上不受管理偷越城门;
          4. 嬉禁:聚众赌博;
          5. 徙禁:干一些越制的事情,例如礼仪越制;
          6. 金禁:贪污受贿;
      4. 最后又以《具律》结尾,对刑罚的从重从轻进行规定
    •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 🌸《法经》有以下特点:
      1. 内容上,以惩治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的精神
      2. 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相当于刑法的总则;
      3. 《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
    • 🌸《法经》的意义:
      1. 为后世法典的编撰奠定了重要基础;
      2. 《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的主要篇目;
3.4.2 商鞅变法
  1. 改法为律

    • 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在秦国进行法律变革,并将法典的名称由“法”改为“律”(事实上,在商鞅以前,律的形式早已出现,是自夏商西周时期的“刑”发展而来)。
    • “法”意为平之如水,以取代意为“有等差”的“刑”,使法律的公平、正义之意涵得到强调,而杀戮、恐吓之意消减。
  2. 连坐法

    • 即:让与其有联系的人和他一起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
    • 包括: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等;
    • 鼓励互相检举,奖励告奸;告奸者受赏,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 连坐制度最大程度上将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稳效率很高,但容易激化矛盾,造成潜在的危险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严苛性
  3. 分户令

    • 中国法制史上的第一令
    • 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商鞅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两男以上不分异者,备其赋”,强制百姓分家立户,改变原来秦国不喜欢分家的旧习俗。
  4. 【军爵令】

    • 奖励战功,颁布十二级军功爵制,增强国力;
  • 历史意义
    1. 影响最大、效果最为突出的社会变革;
    2. 为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徙木立信);
    4. 使《秦律》成为秦国的主要法典,从此以后,律成为中国历朝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中国法制传统和特色得到了延续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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