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司遇到一些软件纠纷,再加上近些时间看到某些互联网公司取得的软件专利,这两个事情联系起来,让我之前关于软著的专利的思考有了落脚的地方,从而诞生了一些想法,记录下来。本文的观点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
1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有个特点,就是登记而不是取得。
作品的著作权其实在作品完成时就自动产生的,即便不向国家版权中心登记,著作权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利益,也方便后期许可、转让、变现,有国家背书自然更好。
- 版权登记能够帮助著作权人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避免在今后因为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产生纠纷;
- 在发生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证明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
- 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软件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等。
2 著作权包含的权利
我们看下著作权包含了多少权利: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从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到著作权其实包含了相当多的权利。而第十条最后两句话则直接写出了“获取报酬”的两种方式:许可和转让。
3 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简称软著。
软著登记指是在软件开发完成后,软件完成人通过提交软件源代码(部分或全部)、软件文档的方式向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审核通过后,下发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整个过程。
软著的申请流程和步骤见我的此文,此处不再赘述。
国内登记软著需要提交软件源代码和软件文档,但是目前并没有对软件源代码进行实质审查。(个人认为短期或者较长时期内也不会进行实质审查,因为没有完整的源代码根本无法进行静态实质审查,并且当前软件的源代码中有太多冗余代码,“含功能量”较低)
所以,软著登记过程只需按格式要求提供资料即可,由于没有实质审查的过程,登记证书是比较容易拿到的。
但证书拿到之后,它有什么用呢?
一般来说,软件没有价值,其软著登记证书也是没有价值的。没有价值的软件,其登记证书也是废纸一张。(除了某些“额外用途”)
4 软著的作用
4.1 变现
在著作权法中有如下条文(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该内容即已说明软著的两种变现方式。
4.1.1 转让权利变现
转让权利变现,就是指直接将软件的著作权权利本身转让而获取经济利益,简单说就是直接出售著作权。也可以简单粗暴的理解为“出售证书”,原证书失效,承受人将取得新软著证书。
这种情形一般常见于没有价值的垃圾软件。购买者多是用于升学、升职、企业资质认定等,这属于软著的“额外用途”。
4.1.2 许可权利变现
软件许可变现才是软著的合理用途,指不转让软件著作权,而是将著作权中的某项权利许可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方式。
比如,网络小说改编成电影、电视、游戏,这就是将著作权的改编权许可给了电视电影游戏公司,由其创作出其他形态的新作品。
我们这里不讨论著作权中某项具体的权利,只讨论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许可。
软著的许可分为以下几种:
(1)独占使用许可
当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享有独占使用许可之后,便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该软件,并且软件著作权人自己在该独占使用许可有效期间也不得使用该软件,这种使用许可的排他性最强。
现实中只有少数对软件经销许可采用该方式,极少对软件用户采用这种许可方式。
(2)排他使用许可
当权利人向被许可人发放排他使用许可之后,依约不得再向任何第三人发放该软件的使用许可,但软件著作权人自己仍然可以使用该软件。
(3)普通使用许可
普通使用许可是最常见的许可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未明确说明是独占使用许可或排他使用许可的,即该许可为普通使用许可。目前通过市场上购买的各种商品化软件的使用权都属于这种普通使用许可。
以上三种只是理论性的分类,实际操作中,交易双方可结合实际情况商谈。
4.2 保护
软著最核心最重要的功能是保护,保护软件所有人的著作权。虽然著作权自软件编写完成时就自动产生,但是如果被员工或者其他人第一时间申请的话,会被反诉侵权(当然可以举证,证明是自己先研发的)。
其次,多方合作的软件因利益分配不均而产生利益纠纷时,软著就是容易举证的证据。
具体的保护案例见下一篇博文。
5 其他类著作权
其实,在著作权中,软著著作权并不是最耀眼的那一个,最耀眼的应该是文字作品。常见的武侠小说、网络小说就属于文字作品。
还有一类,大家可能有点陌生,但在生活中也很常见,也要记得保护。他就是美术作品。这里有两个案例。
5.1 案例一:卖崽青蛙
首先,是最近一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卖崽青蛙”。虽然网友指责作者(该形象的著作权所有者) 设计的形象是“抄袭”《葫芦娃》中的红蛤蟆,作者自己也说过灵感来自《葫芦娃》(她自述玩偶的灵感来自于《葫芦娃》里的一个红蛤蟆,在此基础上做了修改。),但是冷静客观的分析两个形象的特点,还是有些区别的。最关键的是,《葫芦娃》的老父亲——上海电影美术制片厂,并没有对该蛤蟆形象申请著作权,但该作者顺利的取得了这个蛤蟆形象的著作权(并且还取了个名字叫“呱兮兮”)。
所以,如果你公司有类似的独创玩偶或者吉祥物的时候,一定记得第一时间,甚至应该实在设计完成时就要及时申请著作权,因为第一时间申请会避免很多麻烦,比如案例二。
5.2 案例二:会说话的汤姆猫
这里直接引用其他网站资料。
这是关于“会说话的汤姆猫”的一个案例,并且这个案例还涉及到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专利冲突的情况: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先取得的著作权认定无效。
“会说话的汤姆猫”案
Outfit7 公司是知名移动游戏开发商,其“会说话的汤姆猫”风靡全球。凭借这一出色的游戏及周边产品,Outfit7 在全球获得不菲的收入。游戏的火爆也引来众多厂商模仿,其中有不少“山寨”产品还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号为201230022409.5 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一种玩具产品。针对该专利,Outfit7 公司于 2014 年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与其美术作品相似,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权相冲突。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决定认为 :请求人提交的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对 2014-F-00141282 号作品享有著作权;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作品至少于 2012 年 2 月 8 日即创作完成,并处于公众可知的状态,推定专利权人存在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
在先作品的卡通猫面部特征、身体比例等使整体形象明显区别于其他卡通猫。涉案专利包含了在先作品的所有独特识别特征,虽然细节有所不同,但一般观察者仍能一眼认出二者为同一卡通猫形象,因此,涉案专利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专利为立体造型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先作品为平面美术作品,涉案专利是对在先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其实施将会损害请求人的在先著作权,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
简单说,山寨公司想为自己模仿汤姆猫的玩具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是因为原汤姆猫公司很早就申请了著作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认定山寨公司申请的专利与在先的著作权冲突,自然就认定山寨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了。
参考资料:
2. 火遍全网“卖崽青蛙”被投诉侵权,视频被下架,版权到底属于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