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的久押不决

【内容提要】:久押不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采用各种法律赋予的手段规避刑事诉讼法的办案期限,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侵害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情形,增加了诉讼参与人诉累,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概念:久押不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采用一些规避法律的手段延长办案期限,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侵害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情形。羁押也可以称之为逮捕。所逮捕的对象一般是案发时间的犯罪嫌疑人。羁押也可以算是一种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多犯罪嫌疑人实施有效的控制,使得法院审理案件能够更加的顺利。
久押不决的“久”,多长时间算“久”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 二审 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要知道,在此之前,久押不决指的可不是羁押超过五年而是羁押超过三年。

调研了一些法官的分享,总结了大概以下几点:
(1)案件复杂,侦查能力和手段不能适应办案需要。有的犯罪案件是多人共同实施,有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而逃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从而使案件变得复杂;有的案件主犯在逃,导致从犯难以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侦查能力较差,办案手段落后的现象仍在各地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着。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侦查机关遇到疑难案件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时候,往往会想尽各种办法来规避法定期限的规定。
(2)形式合法性。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在押人员,而久押不决往往具有形式合法性,即久押不决往往有法律或办案机关内部规定的依据。相关办案人员往往拿出法律或内部规定作为对在押人员长期羁押的“挡箭牌”。
(3)办案人员程序意识、独立办案意识不强。目前,在司法实践领域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意识仍较严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诉讼阶段的时限,立法意图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人员往往重视法律事实,轻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当案件陷入困境时,往往采取退回补充侦查、发回重审、向上级请示等方法加以解决。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往往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公、检、法机关多次反复循环,有的案件在法院环节多次发回重审,仍难作出最终判决。这就使得办案期限拖得很长,导致案件久押不决。
以上是对久押不决的浅谈,希望能让大家有个初步的了解,对于羁押相关的还有超期羁押、久押未决,久押已决,大家有兴趣也可以了解下呀,也欢迎一起讨论,写的不完善的地方,还请提出来哟,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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