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高企认定正如火如荼进行中,笔者在为一些企业复核财务资料数据过程中接触到参评流程,也了解到了些许申报情况。高企认定财务指标评价企业成长性评分只占20%,然而这20%背后牵涉并非占比这么简单:有些涉及到了企业核算,有些牵扯到了涉税问题,有些涉及认定的技术先进性要求……这些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了企业认定评价指标,让笔者深感有必要为申报企业以及后来者做些什么,尤其是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笔者针对认定企业研发费用罗列出如下几点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注意点一、研发费用三表不一致情况说明
有关三表要不要一致的问题历来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点。研发费用在三表当中的相应数据主要体现为以下三处:
年度会计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合计金额(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发生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金额,高企认定申请申报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研究开发费用小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
需要说明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从来没有要求过三表要一致,体量大的企业在研发费用分布上大概率不会一致。要求三表一致不仅涉嫌财税造假,而且对核算规范企业也会造成额外负担。可是,这么说不等于三表不一致的就可以干放着等评审专家挑出来,企业研发费用三表不一致的需要写个情况说明,说明这种不一致形成的合理性。
据参加评审的财务专家反映,有些企业直接叙述三表不一致,而没有写清楚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不一致,其结果当然可想而知。小编提醒企业,这个研发费用不一致说明要求能够细化到不同口径描述,而不是泛泛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