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现阶段,新规只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第三方互联网渠道不能代销。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未来券商、信托、三方财富公司还是有机会代销。
新规规定了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的禁止行为,这些禁止行为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需要共同承担风险,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什么是银行理财子公司?
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银保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在股权结构上可以是银行全资设立,也可是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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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以通过投资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 | 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股票 |
有销售起点要求 | 没有销售起点要求 |
必须到银行网点面签 | 可远程面签,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非标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 | 没有要求 |
不能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 可以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
– | 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