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1试行版
一、坚持正确的人际交往准则,建立红尖团队健康的人际关系,增进官兵的团结友谊,增强部队的凝聚力,创建和谐有序的红尖队伍是红尖一切人际关系的基础。
二、无论是运用语言、表情、体态等手段进行直接的交往,还是借助文字图像、网络媒介以及大众传媒进行的间接交往,都是信息交流,也就是人与人之间思想、观点、情感、态度等的交流过程,由以上种种交流所衍生的一切有关情感、金钱等方面的直接关系均视为红尖内部人际关系。三、红尖人员来自四面八方,文化水平、思想认识、言谈举止等都不尽相同,为了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密切官兵关系,增强部队的凝聚力、战斗力,坚持正确的人际交往准则,进行正常的红尖军人交往,维持纯洁的军队内部关系,特此制订本条例。
四、战区副职以下适龄人员,严禁在红尖内部谈恋爱,若与红尖以外人员建立恋爱关系并双方同意愿意加入红尖,或双方人员在进入红尖之时已经建立恋爱关系,经考核后不得在同一战区服役,相关战区必须将双方关系情况向政治部申报备案,违反者当事人员一律开除军籍。
五、战区副职以上适龄人员若经过长期了解,愿意进一步发展双方感情,需将双方情况向政治部申报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服役,未经批准不得在红尖内部擅自以恋人等名义公开关系。
六、红尖成员不论职务高低,如因工作,出差,旅游等原因需要得到目的地红尖战友提供帮助的,必须在行前将旅途线路,停留时间等情况报请政治部备案,获得批准后,总队将正式通知沿途红尖单位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供一切食宿帮助和便利。如果未经总队批准,但沿途战友提供帮助的,不列入红尖组织关系范围。
七、红尖成员不论职务高低,在未经总队备案批准的情况下,严禁以红尖内部名义和旗号私自行动。凡因私下行为如聚会,见面以及各种交流所引发并造成的一切感情,经济等方面的纠纷或损失,一律由双方自行解决。
八、总队在任何与经济有关的重大事项上,包括装备采购、装备订制、各种捐助等活动,均由总队或总参、总政发出明确命令或通知,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提供红尖帐号和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没有总队正式发布命令并指定相关责任人员的一切活动,均不再红尖职责范围之内,任何人和单位未经总队批准不得私自制作、发布与红尖有关的标识和文字,凡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九、各战区、各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如未经总队批准备案,一律不视为红尖正式活动,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参加人员自行负责。
十、以上所述各款内容要求,只从客观上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主观上并不能保证参与人员的绝对行为安全,红尖提倡在共同的学习、训练和生活中彼此交往,相互沟通,增进理解。通过健康的人际交往,互相学习,形成共识,达到理想、志趣和道德的认同,缩短客观上存在的个性和感情差距,建立起深厚的战友情谊。
十一、红尖的人际关系,必须要作到光明磊落,忠诚守信、互尊互敬、平等待人、互相理解、谦虚谨慎、互帮互助、遵法守纪、角色规范、注意礼仪。从思想感情、学识教养、道德品质、处世态度、举止风度全方面提高红尖军人素质,树立良好红尖形象。
十二、补充条款:工作区严禁私自发布与红尖无紧密关系的求助贴子。红尖只在发生全国性的重大人员伤亡灾害事件(例如08地震)或红尖相关人员因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确实需要帮助的时候,经政治部派人核查确认并能组织参与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动员全红尖性的相关活动。
特此颁布红色尖兵20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