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设计师——标准化和知识产权

软件设计师备考笔记

上午题下午题
计算机网络概述数据流图设计(下午试题一)
程序设计语言基础知识数据库设计(下午试题二)
标准化和知识产权UML分析与设计(下午试题三)
数据库面向对象程序设计与实现(下午试题六)
操作系统算法设计与C语言实现(下午试题四)
结构化开发与方法
软件工程
网络与信息安全
数据结构
算法分析设计

1 标准化基础知识(了解)

1.1 标准的分类

  • 国际标准: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
  • 国家标准:GB—中国、ANSI—美国、BS—英国、JIS—日本
  • 区域标准:又称为地区标准,如PASC—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CEN—欧洲标准委员会、ASAC—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ARSO—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
  • 行业标准:GJB—中国军用标准、MIT-S—美国军用标准、IEEE—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
  • 地方标准:国家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制订的标准
  • 企业标准
  • 项目规范

1.2 标准的编号

  • 国际:标准代号 + 专业类号 + 顺序号 + 年代号
  • 我国标准代号及编号: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指导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Z,国家实物标准代号GSB
  • 行业标准代号一般由汉语拼音大写字母组成,如汽车QC等
  • 地方标准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DB加上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组成
  • 企业标准代号由“Q/”加上企业代号组成

2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重点)

2.1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2.1.1 知识产权概述

  •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 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内容:
    •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的权利
    • 关于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 关于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的权利
    •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 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 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项内容。此外,商业秘密、微生物技术、遗传基因技术等也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属于创造性成果权利,它们都表现出比较明显的智力创造性。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为识别性标记权利
    • 著作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

2.1.2 知识产权的特点

  • 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创造性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 双重性。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例如著作权。有的知识产权具有单一的属性,例如,发现权只具有名誉权属性;商业秘密只具有财产权属性,而没有人身权属性;专利权和商标权主要体现为财产权
  • 确认性智力创造性成果的财产权需要依法审查确认。例如,发明人所完成的发明,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已经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其完成人并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完成人必须依法提出专利申请,当获得专利局发布的授权公告后,才享有该项知识产权。文学艺术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虽然是自作品完成其权利即自动产生,但有些国家也要到登记后才能得到保护
  • 独占性。由于智力成果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因此,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一种专有权,具有独占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的,就构成侵权。少数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性特征,例如技术秘密的所有人不能禁止第三方使用其独立开发的或者合法取得的相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具备完全的财产权属性
  • 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
  • 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权利将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 我国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起算
    • 我国公民的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 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内有效,但可申请续展注册
    • 商业秘密权受保护的期限是不确定的,一旦该秘密为公众所知悉,即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2.1.3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2.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指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指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根据《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 计算机程序。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标程序文本视为同一软件作品
    • 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等。文档一般以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和用户手册等表现

2.2.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保护期为50年。保护期满,除开发者身份权外,其他权利终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单位终止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公民死亡无合法继承人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的其他权利进入公有领域

2.2.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者

  • 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职务软件开发者只有署名权
    • 当公民作为某单位的雇员时,如其开发的软件属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则软件著作权应当归单位享有。若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其著作权不属于单位享有;如果该雇员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设备,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能属于该雇员所有
    • 对于公民在非职务期间创作的计算机程序,只有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其作品才属于非职务软件作品,软件著作权才归创作者所有
      • 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
      • 开发的软件作品与开发者所在单位中从事的内容无直接联系
      • 开发的软件作品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 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合作开发软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协议,共同参加某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并分享软件著作权的形式。对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掌握以下4点:
      • 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共同开发完成的软件属于合作开发的软件
      • 由于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是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享有,因而为了避免在软件著作权的行使中产生纠纷,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 对于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按以下规定执行:“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做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 合作开发者对于软件著作权中的转让权不得单独行使
  • 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做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按以下标准确定:
      • 委托开发软件作品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由委托方与受托方以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进行开发的软件。因此,软件作品著作权归属应当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予以明确约定
      • 若在委托开发软件活动中,委托者与受委托者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对软件著作权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则软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即属于实际完成软件的开发者

2.2.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鉴别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作品
    • 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 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 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或翻译其软件作品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 共同侵权,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 不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合理使用行为:
    • 根据已获得的软件使用权利进行的不超出使用权限的活动都是合理使用。区分合理使用和不合理使用可以按以下标准:
      • 软件作品是否合法取得
      • 使用目的是否具有商业营业性,如果是,就不属于合理使用
      • 合理使用一般为少量的使用,超过通常认为的少量界限,即可认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2.3 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权

2.3.1 商业秘密权

  •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与有形财产相区别,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被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受他人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理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公开、赠与或转让等
  •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未公开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
  • 商业秘密的丧失:
    • 一项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是必须具备上述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条件,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就会造成商业秘密丧失保护

2.4 专利权

2.4.1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与特征

  • 专利权,是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发明创造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在这一规定的时间内,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经其许可,均不得制造其发明创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专利有以下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属于专利权范围的有以下几种:
    •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 科学发现
    •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推理、分析、判断、处理等思维活动的方法
    • 疾病诊断手段和治疗方法
    • 动、植物品种
    •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4.2 专利的申请原则

  • 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即“一份申请一项发明”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

2.4.3 专利的限制

  •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
  • 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失的情形称为专利权终止。导致专利权终止的事实有:
    • 保护期限届满
    • 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 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交纳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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