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出新规:共享单车应优先用信用分替代押金,预付不得超百元

 

 

 

12月3日消息,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月28日发布含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内的7份文件。

其中,《北京市交通运输新业态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关于规范化管理和运营交通运输新业态(互联网租赁单车和互联网租赁汽车)预付式消费管理意见稿。

意见稿内容显示,运营企业应优先采用信用分替代押金和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应该在企业网站、APP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意见稿还提到,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应合理设置上限。其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的10%;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此外,该意见稿内容还显示,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押金不得挪用,预付资金将实行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不得用于投资和其他借贷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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