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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2020-05-22
《关于保证期间的一些思考》 保证合同有两个特性,首先他是“人保”,不同于物保,人保所要承担的责任更重,所以为了保护保证人,创设了“保证期间”这样一个东西。而另外,他也是个合同,既然是合同,他自然也有自己的债的诉讼时效,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再来,保证,是一个从权利,他是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的,所谓“未到期的债权视为无债权”,所以,可以想见,不管是“保证期间”还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都应当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再谈。债权人也根本不会在债务还没到期就去行权的,他也没道理行权。那么既然要保护保证人,在主债务到期
2020-05-22 21:06:45 234
空空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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